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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落葉無痕215

    2008初級會計師、中級會計師、註冊會計師考試的《經濟法》、《會計》教材中(一般說來,上述四種資料中,以CPA的經濟法教材中對票據相關規定最為權威)關於銀行匯票使用範圍均這樣說明:“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銀行匯票一般由匯款人將款項交存當地銀行,由銀行簽發給匯款人持往異地辦理轉賬結算或支取現金”。上述教材均只提到銀行匯票可異地使用,未註明銀行匯票是否可以同城使用。那銀行匯票到底是否能在本地同城使用呢?

    經核實,《票據法》和銀行實務中都規定銀行匯票是可在本地同城使用的,只是實務中企業一般是隻因有異地結算需要時才向開戶行申請開具銀行匯票,在提交相應資料(銀行匯票請領單、申請單位的財務部門向簽發銀行提交的銀行匯票委託書)並將擬出票金額全額存入出票行,出票行在稽核相應資料後根據企業要求即可出具“現金(現金匯票)”或“轉賬”字樣的銀行匯票,異地客戶取得票據後可根據業務需要背書轉讓(收款人為個人的,可以經過背書將匯票轉讓給在銀行開戶的單位和個人。如果收款人為單位的,不得背書轉讓。匯票必須轉讓給在銀行開戶的單位和個人,不能轉讓給沒有在銀行開戶的單位和個人)或可在規定的提示付款期內到自己的開戶行交票進賬或提取現金。

    既然票據法和銀行實務均有上述同城使用的規定,那麼上述全國同一發行的制定考試教材中為何只提及“……匯款人持往異地結算”使用呢?

    個人認為,上述教材之所以出現上述偏愛,應該是考慮到實務中企業多半隻因有異地結算需要才去銀行申請開具匯票,而本地同城結算可以直接透過現金支票、轉賬支票結算,而且不存在先存入票面款項的繁瑣過程(即在各種同城結算方式中,銀行匯票結算方式在資金使用效率、資金安全和便捷程度上均無優勢可言),所以上述教材及資料在談及銀行匯票的使用範圍上,均只提及異地結算使用這一個方面,實有誤導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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