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dtalu15217

    傳統國際法獲取領土的五種方式:先佔;時效;添附;征服;割讓。

    1.先佔。先佔是國家有意識地取得不在其他任何國家主權下土地的主權的行為。先佔必須具備兩個條件:(1)先佔的物件必須為無主地,即不屬於任何國家的土地,或被原屬國家明確拋棄。(2)先佔應為“有效佔領”:首先,國家應具有取得該無主地主權的意思,並要公開地表現出來;其次,國家須對該地採取實際的控制,包括採取立法、司法、行政措施,建立機構,標示主權等適當的行動。18世紀以後,單純對無主地的發現行為,一般被認為僅構成一種暫時阻止他國佔領的初步權利,而上述實際或有效佔領才能構成先佔而獲得該土地的主權。有效佔領的方式和程度要求應符合各歷史階段中的人類活動水平。靜態地看,現在世界上已不存在先佔的物件,因而,先佔原則在今天的最大作用是被用來澄清和解決某些歷史遺留問題。

    2.時效。這裡是指取得時效。傳統國際法中借用了民法中的這一概念,是指由於國家公開地、不受干擾地、長期持續地佔有他國領土,從而獲得該領土的主權。但是,由於這裡的時效不問該佔領本身是否非法,加上關於取得時效的期限未能確定這兩個問題,時效的適用歷來爭議很大。現在基本沒有普遍適用意義。

    3.添附。添附是指由於自然形成或人造的新土地出現而使得國家領土增加,既包括河口三角洲、漲灘等自然添附,也包括圍海造田等人工添附。人工添附不能損害他國的利益。添附歷來被認為是國際法中一項合法獲取領土的方式。

    4.征服。征服也稱兼併,是指一國直接以武力佔有他國領土的全部或一部,並將其納入自己的版圖從而取得該土地的主權。征服無須締結條約,但有效征服須滿足兩個條件:(1)征服國有兼併戰敗國領土的正式表示;(2)戰敗國放棄收復失地的企圖,或戰敗國及其盟國表示屈服並放棄一切抵抗。征服是以戰爭的合法性為基礎的,它顯然被現代國際法所廢棄。

    5.割讓。割讓是一國根據條約將部分領土轉移給另一國。割讓分為強制割讓和非強制割讓。強制割讓是一國透過武力以簽訂條約方式迫使他國進行領土割讓,通常是戰爭或戰爭脅迫的結果。而非強制割讓是國家自願地透過條約將部分領土轉移給他國,包括買賣、贈與及互換等。強制割讓已隨著戰爭在現代國際法中被廢止而失去其合法性。非強制割讓仍然是合法有效的。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搓餌要多大釣魚才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