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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理論
條件關係主要分為充分不必要條件和必要不充分條件
1.充分不必要條件:有它就夠了,沒它不一定
【示例】參加面試對於透過筆試。如果參加面試,則說明一定通過了筆試;而沒有參加面試,依然有可能通過了筆試。如:天下雨:地上溼,無規矩:不方圓等。
2.必要不充分條件:沒它不行,有它不一定。
【示例】考進前五對於考進前三。如果沒有考進前五,那麼一定不會考進前三;而考進了前五,也不一定考進了前三。如:調查:發言權,18週歲:選舉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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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比(格亞斯),意思是用推理的方法或與同類事物相比較。在教法上係指對新發生的事物教律中無明文規定時,可類比同一性質的事物而應用其律例。類比的條件有四:原則標準、細則事物、原因性質和律例等同。類比是立法的原理之一。多數教法創制家都承認類比,認為類比可以更多地認識一些事物的立法規律,例如,《古蘭經》禁止飲酒,教法創制家就把這一規定推廣到禁止喝一切含有酒精的飲料。但是有一部分學者,不以類比為然,他們為慎重起見,只以,《古蘭經》、聖訓明文為教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