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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指尖時

    黥;又稱墨刑,其法是以刀刻鑿人面(體)再用墨塗在刀傷創口上,使其永不褪色。漢以前,墨刑主要施於犯人面、額之上,適用於較輕罪犯;以後,墨刑間或有之,主要用於選奴、竊盜和輔助刑。

      刺配:臉上刺了字,發放送往遠地充軍。刺:即上文的黥刑,在罪犯額面或肌膚上刺上字,用墨染上顏色。配;流刑,發往遠地充軍。

      隋唐以後,五刑制基本為以後各朝代繼承,成為官方明文規定的刑罰體系。為此,解決流刑三等懲治力度的不足也成為各朝代重要的司法課題。到了宋代,統治者發明了獨具特色的刺配法,並得到了充分發展。

      宋代配刑的適用範圍極廣,幾乎對各種犯罪均可適用配刑。宋真宗時關於刺配的法律規定有46條,仁宗慶曆時有l70餘條,南宋竟多達570條。宋律規定,流、徒、杖刑都可以同時黥刺。一般作為附加刑使用,特別流刑和充軍、一定要附加黥刑,而且黥刺的方法多種多樣。初犯刺於耳後,再犯、三犯刺於面部。流刑、徒刑犯刺方形,杖刑犯刺圓形,直徑不過五分,也有刺字的。《水滸傳》中的武松,刺的是兩行金印。強盜犯、竊盜犯在額上刺“盜”、“劫”等字樣,臉頰上還往往刺有發配的地點。這一來,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要兼受杖其脊、配其人、刺其面三種刑罰,比唐律要嚴酷得多。到南宋孝宗時,到處充斥被刺配的人,全國各地牢獄達幾十萬人。

    參考資料: http://book.sina.com.cn/nzt/his/liufangdelishi/1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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