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三輪車需要辦電動腳踏車行駛證、號牌才能上路。
各地辦理行駛證、號牌提交的材料不同。
以北京為例:
根據《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相關規定:
第十條 電動腳踏車經登記,取得本市電動腳踏車行駛證、號牌,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駛。
第十一條 申請電動腳踏車登記的,應當自購車之日起15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現場交驗車輛,並提交下列材料:
1、登記申請表;
2、所有人身份證明;
3、購車憑證;
4、車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
第十二條 對申請登記的電動腳踏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車輛進行查驗。在產品目錄內且申請材料齊全有效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登記並免費發放電動腳踏車行駛證、號牌;不符合規定的,不予登記,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之前購買的電動腳踏車未經登記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發放行駛證、號牌;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發放臨時標識。
本市對發放臨時標識的電動腳踏車設定3年過渡期,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計算。過渡期內上道路行駛的,應當懸掛臨時標識,並遵守非機動車通行管理的有關規定。過渡期滿後,不得上道路行駛。
電動三輪車需要辦電動腳踏車行駛證、號牌才能上路。
各地辦理行駛證、號牌提交的材料不同。
以北京為例:
根據《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相關規定:
第十條 電動腳踏車經登記,取得本市電動腳踏車行駛證、號牌,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駛。
第十一條 申請電動腳踏車登記的,應當自購車之日起15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現場交驗車輛,並提交下列材料:
1、登記申請表;
2、所有人身份證明;
3、購車憑證;
4、車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
第十二條 對申請登記的電動腳踏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車輛進行查驗。在產品目錄內且申請材料齊全有效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登記並免費發放電動腳踏車行駛證、號牌;不符合規定的,不予登記,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之前購買的電動腳踏車未經登記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發放行駛證、號牌;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發放臨時標識。
本市對發放臨時標識的電動腳踏車設定3年過渡期,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計算。過渡期內上道路行駛的,應當懸掛臨時標識,並遵守非機動車通行管理的有關規定。過渡期滿後,不得上道路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