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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京平律師事務所

    1、 口頭承諾出現的原因

    在拆遷過程中,拆遷方為了追求所謂的拆遷高效率,快速完成拆遷任務,除了不按照法律規定的法定程式一步一步的走,還往往向被拆遷戶門做出種種口頭承諾,事後再翻臉不認賬,此時,因為老百姓手頭上沒有一個白紙黑字的協議,也就欠缺了一個可以對拆遷方施壓的談判籌碼,此時便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不知道該怎麼進行維權。

    2、 口頭承諾的效力

    判斷口頭協議的效力,除了依據《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行政法律規範,同時可以適用不違反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規範。因此,在行政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某項行政協議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的相反規定下,可以適用《合同法》對於合同形式的相關規定。根據《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但口頭形式的合同往往因缺乏文字證據,一旦發生糾紛,將會難以舉證。當難以舉證證明口頭合同存在的情況下,口頭承諾的效力更是無法進一步審查。

    3、取證的重要性

    打官司其實就是打證據,故被拆遷人應該養成收集證據的習慣,在拆遷中注意收集儲存相關證據,以防在因合法權利被侵犯而啟動的拆遷維權訴訟中打了“無準備之仗”。因此,在與拆遷工作人員溝通時可以做必要的錄音,特別是拆遷方一些口頭承諾,特別注意錄音要能完整透過反應對話時間、地點、相對方等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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