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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851364046043

    從這一規則來看,首先,要認定兩個公司是否屬於關聯公司?對於關聯公司,中國公司法及司法解釋並未作出明確規定,但中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09條、《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51條、《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第9條對企業的關聯方作出了明確界定,可參照以上規定來認定A公司與B公司是否屬於關聯公司。

    其次,如果A公司與B公司屬於關聯公司,則從哪些方面可以認定兩公司人格混同?第一,認定關聯公司人格混同的表徵因素,1.人員混同。這是指關聯公司之間在組織機構和人員上存在嚴重的交叉、重疊。如公司之間董事相互兼任、公司高階管理人員交叉任職,甚至僱員也相同,最典型的情形是“一套人馬,多塊牌子”。2.業務混同。這是指關聯公司之間從事相同的業務活動,在經營過程中彼此不分。如同一業務有時以這家公司名義進行,有時又以另一公司名義進行,以至於與之交易的對方當事人無法分清與哪家公司進行交易活動。3.財務混同。這是指關聯公司之間賬簿、賬戶混同,或者兩者之間不當衝賬。第二,關聯公司人格混同的實質因素。財產混同是指關聯公司之間的財產歸屬不明,難以區分各自的財產。如關聯公司的住所地、營業場所相同,共同使用同一辦公設施、機器裝置,公司之間的資金混同,各自的收益不加區分,公司之間的財產隨意呼叫等等。如產生糾紛,需要利用人格混同否認法人獨立人格的話,還需要考慮第三個因素,關聯公司人格混同的結果因素。關聯公司人格混同的結果因素是指人格混同的程度必須達到嚴重損害侵權人利益的後果時,法院才否認關聯公司的法人人格,讓關聯公司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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