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的規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此次交通事故發生在鄉間道路上,是一起非道路交通事故。糙路交通安全法》第77條規定:“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辦理。”根據糙路交通安全娜第7}條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非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參照上述道路交通事故的歸責原則。
上述歸責原則體現的是優者危險負擔原則。所謂優者危險負擔原則,是指在受害人具有過失的情況下,考慮到雙方對道路交通法規注意義務的輕重,按機動車輛危險性的大小以及危險迴避能力的優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損害後果。實行優者危險負擔原則,是為了貫徹公平責任原則,合理分配責任負擔,調整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間的關係。具體到機動車與行人,兩者在行使通行權方面的地位事實上是不平等的。相對於機動車而言,行人明顯處於“弱者”地位。由於機動車比行人危險大,其注意義務就應當重,這樣在承擔民事責任時,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同等條件下承擔的責任就更重。因此,在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中,如果機動車一方無過錯而行人具有完全過錯,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依優者危險負擔原則不能免責,而只能主張減輕自己的責任。在本案中,夏大春駕駛的農用三輪車與行人夏壯相撞。事故任何一方都沒有履行合理的注意義務。按照優者危險負擔原則,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規則,應當由機動車一方承擔主要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的規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此次交通事故發生在鄉間道路上,是一起非道路交通事故。糙路交通安全法》第77條規定:“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辦理。”根據糙路交通安全娜第7}條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非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參照上述道路交通事故的歸責原則。
上述歸責原則體現的是優者危險負擔原則。所謂優者危險負擔原則,是指在受害人具有過失的情況下,考慮到雙方對道路交通法規注意義務的輕重,按機動車輛危險性的大小以及危險迴避能力的優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損害後果。實行優者危險負擔原則,是為了貫徹公平責任原則,合理分配責任負擔,調整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間的關係。具體到機動車與行人,兩者在行使通行權方面的地位事實上是不平等的。相對於機動車而言,行人明顯處於“弱者”地位。由於機動車比行人危險大,其注意義務就應當重,這樣在承擔民事責任時,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同等條件下承擔的責任就更重。因此,在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中,如果機動車一方無過錯而行人具有完全過錯,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依優者危險負擔原則不能免責,而只能主張減輕自己的責任。在本案中,夏大春駕駛的農用三輪車與行人夏壯相撞。事故任何一方都沒有履行合理的注意義務。按照優者危險負擔原則,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規則,應當由機動車一方承擔主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