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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080336970269

    在火車上東西遺落需要及時向鐵路工作人員反映。 旅客攜帶品由自己負責看管。旅客在鐵路車站、列車上遺失物品時,請及時向鐵路工作人員反映。客流量較大的車站均設有失物招領處。 根據《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相關規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旅客在車站發現攜帶品損失時,應當在離開車站前向發生站宣告;在列車上發現時,應當在下車前宣告,由列車長開具客運記錄交到站處理。 旅客請求賠償時,應當按照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提交承運人有過錯以及證明攜帶品內容、價格、進站乘車等有關證明。 第一百二十條 發生行李、包裹事故時,車站應會同有關人員編制行李、包裹事故記錄交收貨人作為請求賠償的依據。事故賠償一般應在到站辦理,特殊情況也可由發站辦理。 第一百二十一條 發生事故,收貨人要求賠償時,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並應附下列文字材料: 1、行李票或包裹票; 2、行李、包裹事故記錄; 3、證明物品內容和價格的憑證。 第一百二十二條 丟失的旅客攜帶品、行李、包裹找到後,承運人應迅速通知旅客、託運人或收貨人領取,撤銷一切賠償手續,收回全部賠款。如旅客、託運人或收貨人不同意領取時,按無法交付物品處理。如發現有欺詐行為不肯退回賠款時,可透過行政或法律手段追索。 第一百二十三條 暫存物品發生丟失、損壞時,應參照行李、包裹事故賠償有關規定辦理。賠償款額協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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