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 關,每屆任期五年。根據中國憲法規定,地方各級人 民代表大會享有以下職權:
(1)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域內, 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遵守和執行;依照法律 規定的許可權,透過和釋出決議,審查和決定地方的 經濟建設、文化建設和公共事業建設的計劃。
(2)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 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 算以及它們的執行情況的報告;有權改變或者撤銷 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民 族鄉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採 取適合民族特點的具體措施。
(3)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 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 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華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備案。
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 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 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 律規定製定地方性法規,報本省、自治區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4)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分別選舉並且有權 罷免本級人民政府的省長和副省長、市長和副市 長、縣長和副縣長、區長和副區長、鄉長和副鄉長、鎮 長和副鎮長。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選舉並且有權罷免本級監察委員會主任、本級人民 法院院長和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選出或者罷 免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上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 關,每屆任期五年。根據中國憲法規定,地方各級人 民代表大會享有以下職權:
(1)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域內, 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遵守和執行;依照法律 規定的許可權,透過和釋出決議,審查和決定地方的 經濟建設、文化建設和公共事業建設的計劃。
(2)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 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 算以及它們的執行情況的報告;有權改變或者撤銷 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民 族鄉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採 取適合民族特點的具體措施。
(3)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 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 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華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備案。
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 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 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 律規定製定地方性法規,報本省、自治區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4)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分別選舉並且有權 罷免本級人民政府的省長和副省長、市長和副市 長、縣長和副縣長、區長和副區長、鄉長和副鄉長、鎮 長和副鎮長。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選舉並且有權罷免本級監察委員會主任、本級人民 法院院長和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選出或者罷 免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上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