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關法規政策,增設社群居委會必須同時具備4個方面的條件:
(一)社群區域應堅持科學劃分的原則。按照市委、市政府《關於推進城市社群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滄發〔2001〕23號)規定,社群區域劃分應“以現有居住小區為基礎,以道路、街巷為界劃塊調整”,做到周邊相連,整齊劃一。
(二)社群名稱應符合地名管理規範的要求。按照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國發〔1986〕11號)規定,地名命名應“尊重當地群眾的願望,與有關各方協商一致;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同一區域內不應重名,並避免同音;一般應與當地地名統一;避免使用生僻字” 。
(三)社群常駐人口應達到一定規模。按照省委、省政府“兩辦”《關於加強和改進城市社群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的意見》(冀辦發〔2011〕20號)規定,“新設定社群規模按1500--3000戶左右居民確定”。原則上,以低層住宅區為主的社群規模可適當小一些,以高層住宅區為主的社群規模可適當大一些。
(四)社群居委會應適時成立。按照冀辦發〔2011〕20號規定,“對尚未建立社群居委會的新建住宅區和城中村改造的地方,要先由相鄰的社群居委會代管。居民入住率達到50%後,要儘快按照省制定的標準,合理地劃分社群,及時成立社群居委會和社群黨組織”。要堅持做到城市發展到哪裡,社群居委會就建到哪裡,使城區地域與社群建設同步。
根據有關法規政策,增設社群居委會必須同時具備4個方面的條件:
(一)社群區域應堅持科學劃分的原則。按照市委、市政府《關於推進城市社群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滄發〔2001〕23號)規定,社群區域劃分應“以現有居住小區為基礎,以道路、街巷為界劃塊調整”,做到周邊相連,整齊劃一。
(二)社群名稱應符合地名管理規範的要求。按照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國發〔1986〕11號)規定,地名命名應“尊重當地群眾的願望,與有關各方協商一致;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同一區域內不應重名,並避免同音;一般應與當地地名統一;避免使用生僻字” 。
(三)社群常駐人口應達到一定規模。按照省委、省政府“兩辦”《關於加強和改進城市社群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的意見》(冀辦發〔2011〕20號)規定,“新設定社群規模按1500--3000戶左右居民確定”。原則上,以低層住宅區為主的社群規模可適當小一些,以高層住宅區為主的社群規模可適當大一些。
(四)社群居委會應適時成立。按照冀辦發〔2011〕20號規定,“對尚未建立社群居委會的新建住宅區和城中村改造的地方,要先由相鄰的社群居委會代管。居民入住率達到50%後,要儘快按照省制定的標準,合理地劃分社群,及時成立社群居委會和社群黨組織”。要堅持做到城市發展到哪裡,社群居委會就建到哪裡,使城區地域與社群建設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