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政府採購法》的相關規定,專案廢標之後,可以有三種方式進行處理。
第一種方式依法採用其他採購方式。這種情形適用於因有效投標人不足3家而廢標的情形。當然,不是所有專案都可以改變方式的,還需要滿足三個條件,一是招標檔案沒有不合理條款。二是招標程式符合規定。三是依法報財政部門審批。滿足上述三個條件之後,可以採取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等其他方式進行採購。
第二種方式是取消採購任務。取消採購任務的原因應是發生重大變故,一般不能隨意取消。如果廢標所反映的原因與專案實施條件有直接相關,並且造成該專案已沒有實施必要,在將相關情況報告本級財政部門後,可以取消採購專案。
第三種方式是重新招標。這也是通常的做法。
常見原因包括:
1.招標檔案不合理。商務需求、技術需求設定條款苛刻,設定投標門檻過高,與專案實際需求不相符;招標檔案中強制性要求設定過多、過高,滿足條件的投標人不多;評分因素設定與專案實施脫切,傾向性明顯等等。這些招標檔案中存在的問題,必須要進行調整,否則重新招標的結果依然是廢標。
2.招標程式不合規。這主要是採購代理機構組織程式上出現問題,需要採購人加強對採購全過程的監督,要求採購代理機構提高工作質量,或者選擇專業水平更高的採購代理機構。
無論是何原因,只有分析清楚,提前採取措施,才能確保二次招標成功。
一是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撤回投標檔案的,由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在收到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第5個工作日內,退還投標保證金。
二是專案開標後,發出中標通知書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
三是採購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或轉為履約保證金。
四是終止採購的,應在終止採購活動後5個工作日內退還投標保證金。
對於廢標情形目前未見規定,但參照上述處理原則,應在廢標公告發出5個工作日退還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
根據《政府採購法》的相關規定,專案廢標之後,可以有三種方式進行處理。
第一種方式依法採用其他採購方式。這種情形適用於因有效投標人不足3家而廢標的情形。當然,不是所有專案都可以改變方式的,還需要滿足三個條件,一是招標檔案沒有不合理條款。二是招標程式符合規定。三是依法報財政部門審批。滿足上述三個條件之後,可以採取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等其他方式進行採購。
第二種方式是取消採購任務。取消採購任務的原因應是發生重大變故,一般不能隨意取消。如果廢標所反映的原因與專案實施條件有直接相關,並且造成該專案已沒有實施必要,在將相關情況報告本級財政部門後,可以取消採購專案。
第三種方式是重新招標。這也是通常的做法。
在重新啟動招標程式之前,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需要對廢標的原因進行認真分析,避免出現重新啟動後再次廢標的情形。常見原因包括:
1.招標檔案不合理。商務需求、技術需求設定條款苛刻,設定投標門檻過高,與專案實際需求不相符;招標檔案中強制性要求設定過多、過高,滿足條件的投標人不多;評分因素設定與專案實施脫切,傾向性明顯等等。這些招標檔案中存在的問題,必須要進行調整,否則重新招標的結果依然是廢標。
2.招標程式不合規。這主要是採購代理機構組織程式上出現問題,需要採購人加強對採購全過程的監督,要求採購代理機構提高工作質量,或者選擇專業水平更高的採購代理機構。
無論是何原因,只有分析清楚,提前採取措施,才能確保二次招標成功。
至於投標保證金,根據相關規定,有四種處理方式:一是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撤回投標檔案的,由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在收到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第5個工作日內,退還投標保證金。
二是專案開標後,發出中標通知書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
三是採購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或轉為履約保證金。
四是終止採購的,應在終止採購活動後5個工作日內退還投標保證金。
對於廢標情形目前未見規定,但參照上述處理原則,應在廢標公告發出5個工作日退還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
如果投標人投標過程中出現圍標、串標等違法違紀行為,按規定要沒收投標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