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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開啟車窗看景色

    這名網上逃犯已經回國自首了。他是一名在逃的溫州逃犯黃某,今年37歲,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2019年5月被列為網上逃犯,3月23日,從高棉回國自首。他稱,“國外太亂了,大家都沒有辦法正常生活、工作,我整天都活在恐慌中,我要回國保命"。

    黃某迫於警方壓力和國外動盪不定的局勢以及出現的大規模疫情擴散的幾重壓力,選擇回國自首算他還比較明智,用他的話來講最其碼能保住性命。

    中國曆來對主動投案自首的犯罪今子在量刑上有減輕情節,警方為黃某順利的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待隔離14天后再進行案件的的後續偵察工作,黃某的這一步走的還算正確,同時也為其他在逃罪犯指明瞭一條正確的選擇之路。

  • 2 # 法律犀牛

    【網上逃犯請求回國投案,屬於自首】

    事件經過

    3月23日,溫州龍灣國際機場,一名戴著口罩、護目鏡的黑衣男子從高棉回國自首。該男子姓黃,37歲,溫州平陽人。2019年5月,黃某因涉嫌虛開增值稅發票被臨海警方列為網上逃犯。當時黃某因擔心罪行敗露,提前坐飛機逃至高棉。臨海警方一直沒有放棄對黃某的追捕,民警不間斷地打國際電話做黃某的思想工作。但黃某抱著僥倖的心理不肯回國,直至今年國外疫情爆發。“國外現在太亂了,大家都沒有辦法正常生活、工作,我整天都活在恐慌中,我要回國保命。”

     

    法律解析

    看到這則新聞,我們會關心對於黃某此種行為是否屬於自首。

    根據最高法《解釋》和《具體意見》的規定,共有12種情況可認定為“自動投案”。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

    (3)罪行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

    (5)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6)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

    (7)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8)犯罪後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沒有逃離現場,在司法機關詢問時交代自己罪行的;

    (9)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

    (10)在司法機關未確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

    (11)因特定違法行為被採取勞動教養、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強制隔離戒毒等行政、司法強制措施期間,主動向執行機關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為的;

    (12) 其他符合立法本意,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的情形。例如,對交通肇事後保護現場、搶救傷者,並向公安機關報告的,也應當認定為“自動投案”。對交通肇事後保護現場、搶救傷者,並向公安機關報告的,也應當認定為“自動投案”。

    透過分析,可以看出黃某屬於第四種情形,犯罪後逃跑,在被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屬於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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