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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徐劍南京

    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法定,不符合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均違法。具體而言:

    就企業而言,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注意的是: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動議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包括過錯性解除、非過錯性解除和裁員。需要注意的是,無論哪種方式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過錯性解除是在勞動者有過錯性情形時,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本設問不屬於此情形,作者不予以討論。

    非過錯性解除是指勞動者本人無過錯,但由於主客觀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需要討論的是: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是否適用本設問。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具體適用應當反映的是個例,不能廣泛適用單位的改制,如,職工因患有疾病,工作能力明顯降低,醫療期屆滿後,仍不能勝任現在崗位的工作等。

    裁員是指用人單位為降低勞動成本,改善經營管理,因經濟或技術等原因的特定情形下發生,本設問不屬於此情形,作者也不予以討論。

    就事業單位而言,需要從事業單位的性質判斷,參公管理事業單位依公務員法規定處理;非參公管理單位依設立事業的編制法或者組織法處理。總體上看,事業單位因編制,或者解散等原因需要裁減人員,需要根據用人單位與職工的合同辦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一般情形下,需要進行安置,職工對單位的合理安置不服從的,方可解除合同,不能透過所謂的考試來解除合同。

    徐劍隨筆,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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