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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694669480264

    先看法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來車方向設定警告標誌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第六十八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辦理;但是,警告標誌應當設定在故障車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並且迅速報警。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無法正常行駛的,應當由救援車、清障車拖曳、牽引。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發生交通事故,妨礙交通又難以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車後50米至100米處設定警告標誌,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廓燈和後位燈。

    回到事故,定性關鍵在於兩次碰撞定性為一次事故還是兩次事故。如果兩次碰撞間隔時間很短,前車自己操作原因導致發生事故(肯定屬於其自己全責)的同時,車輛失控後導致對隨後而來的後車產生影響,後車在短時間內無法採取措施或者沒有采取措施的時間以及距離,如果後車沒有其他違法行為,後車肯定是無責的,前車全責。這種情況下,全責事故導致一人死亡的,前車駕駛員構成交通肇事罪,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如果兩次碰撞發生間隔有一段時間,即第一次事故發生後車輛在行車道內,之後後車行駛至此緊急避讓發生第二起事故,那麼應當屬於兩起事故。第一起事故第一輛車全責,(這個也沒問題),第二起事故責任大小關鍵在於前車駕駛員有無能力設定警示標誌。什麼意思,根據法條就是當你在高速公路發生事故之後,你車輛應當立即開啟雙跳,然後車輛可以移動的情況下應當立即移動至應急車道內,然後在來車方向150米外或者不能移動的情況下在事故車輛150米外設定警告標示(即三角警示牌)。如果你車輛可以移動,你沒有移動,或者你駕駛員有意識的情況下,你沒有在來車方向規定距離設定警示牌,那麼你未設定警示牌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且對於後方來車產生影響,你的行為一定會在事故中承擔事故責任,而後車行駛過程中應當注意道路情況,遇情況及使採取措施,且此類疏忽的行為在事故中都屬於比較嚴重的過錯行為,特別是如果在地面道路,甚至會被認定為主要以上責任,但在高速公路的話,特別是夜間可以適當減輕責任,我偏向同等責任。

    但如果你當時已經處於昏迷狀態,甚至有些事故當事人已經死亡,那麼實際上你是不能做到移動車輛或者設定警示牌行為的,法律並不會強人所難,這種情況下並不會以此條款認定你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此種情況下,第二起事故作為前車駕駛員來說並沒有過錯行為,最多隻能說第一起事故所導致的一個現場對於第二起事故來說有影響,這種情況下作為後車駕駛員未確保行車安全的行為作為主要考慮因素。

    綜上,基本調查方向是這樣的,關鍵點在於認定為一個事故還是兩個事故,以及前車駕駛員在發生第一次事故後狀態情況綜合判定。但除了第一種情況,否則以你說的情況如果都屬實,我覺得前車駕駛員涉刑的可能性不大。

    事故發生後,現場無法撤離或屬於不應當撤離的情況下,未按規定設定警告標誌的,如果引發二次事故不僅要承擔事故責任,即使沒有引發事故,也可以對其行為處扣3分並處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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