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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臺美大小事

    在臺灣有房是不是結婚的必要條件?這問題的答案在臺灣南部與北部,有些差距!

    臺灣房屋仲介業者曾經做過調查,超過5成的臺灣人認為要先結婚再考慮是不是買房,而有4成左右的臺灣人堅持要先買房後結婚,其中更有6成的南部民眾希望先有房再結婚。

    由此可以看出,有沒有房子,對於結婚或婚姻這件事情,還是很重要的,不過,比例還在40-60%,之間擺盪。

    原因就是,臺灣北部,尤其是大臺北區的臺北市、新北市,房價基本偏高,想要結婚的臺灣年輕人,一般是沒有能力買房子,甚至連買房的頭款都拿不出來,就算買得起,也會被按揭壓得喘不過氣。所以,除非是男女雙方的父母幫忙,剛結婚買房是困難的。而相較,臺灣南部的房價比較低,而且傳統的觀念比較重,子女要結婚,總得有個地方住,難免就希望有房子、體經濟基礎再談結婚。

    不過,臺灣現在的父母,尤其是女方,未必有足夠大的壓力去要求男方(或女方)有房來談、沒房免談,因為,臺灣年輕人的自主性很強,而且臺灣基本是女生多於男生的。

    有不少臺灣的財經專家都曾撰文,建議新婚夫妻不要急著買房,因為年輕時是租屋的最佳時機,加上結婚花費大,新婚時期正是家庭資本最少的時候,如果馬上就買房,可能會嚴重影響家庭所得分配,一結婚就會馬上被經房貸等濟壓力壓得難以喘息。

  • 2 # 風起銀達輕鬆租房

    你好 輕鬆租房來回答這個問題

    這個看個人情況吧

    《臺灣民法典》第1016條和1017條規定:“結婚時屬於夫妻之財產,及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所取得之財產,為其聯合財產。但特有財產,不在其內。”根據此規定,聯合財產由結婚時夫妻的個人財產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各自和共同取得的財產組成,但夫妻個人的特有財產除外。特有財產依其產生依據不同,分為法定的特有財產和約定的特有財產。根據民法典第1013條之規定,法定的特有財產包括: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宣告為其特有財產者。另外,第1014條規定夫妻得以契約訂定以一定之財產為特有財產。從這裡來看,婚後買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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