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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A夢裡空城

    承攬合同的主體雙方是對等的,是獨立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而勞務合同主體雙方就不一樣,勞動者受聘於公司,提供勞動而獲取勞動報酬。此時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受傷出現意外,公司將負責醫療費並享有工傷福利待遇。

    就你說的情況應該屬於勞務合同,不應該在承攬合同之內,因此屬於無效合同。

  • 2 # 陳景軍律師

    按照問題描述,外賣公司與外賣哥之間的合同應該屬於勞動合同,發生事故傷害,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及時申請工傷認定,而不必考慮承攬合同關係。

    如果構成工傷,則職工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待遇,如果不構成工傷,則考慮其他方面的法律關係,用人單位不能以承攬合同為由,規避自己應當承擔的責任。如果是勞務合同則另當別論。

    根據《合同法》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顯然,作為送餐服務很難歸類於承攬合同關係。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關注、交流、學習、共勉!

  • 3 # 大河書畫

    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雙方當事人是一種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是需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如果是個人為個人提供勞務的,雙方當事人是一種勞動關係,那麼,承攬合同與勞務合同區別有哪些?

      承攬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根據中國《合同法》第251條第1款的規定,承攬合同,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在承攬合同中,完成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為承攬人;接受工作成果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沒有以承攬人、定作人指稱雙方當事人,也不影響對其法律性質的認定。 承攬合同的承攬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在承攬人為數人時,數個承攬人即為共同承攬人,如無相反約定,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勞務合同是指以勞動形式提供給社會的服務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一般是獨立經濟實體的單位之間、公民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產生。

      承攬合同和勞務合同之間具有某些共性,比如合同的目的實現都依賴於合同相對方提供勞動力,且其性質均屬承諾、不要式、雙務、有償的合同。但是兩者又有一定的區別:

      第一,當事人簽訂承攬合同的目的是希望承攬人完成並交付工作成果,將工作成果得以利益實現化,勞務僅為一種實現其合同目的的手段或過程;勞務合同只關注提供的勞務行為本身,合同相對方提供勞務的過程即是求合同利益實現的過程。

      第二,承攬人請求工作人支付勞務報酬的前提或基礎是承攬人按照雙方的合同約定完成工作成果,只有提供勞務的事實行還不能請求勞動報酬,如果完成的工作成果不符約定,承攬方還可追究定作人的違約責任;與承攬合同報酬的債權請求權不同的是,勞務合同的勞務提供者只要依約提供勞務了,即可享有請求支付報酬的債權請求權,勞務有無結果不影響報酬請求權。

      第三,承攬人提供勞務具有獨立性,具體分為工作上的獨立和人格上的獨立。工作上的獨立是指,定作人與承攬人之間訂立承攬合同,一般是建立在對承攬人的能力、條件等基礎上,承攬人須以自己的裝置、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任務,不受定作人的指揮管理。人格上的獨立是指承攬人不受定作人的管束、約束,享有獨立的工作空間,只要在約定的期間完成工作內容即可。綜上,承攬人對完成工作有獨立性。與此有別,勞務合同的僱員服勞務原則上須受僱傭人的監督管理,不具有獨立性,故其服勞務時侵害了第三人的權益,僱傭人原則上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四,法律儘管規定承攬人原則上應親自完成主要工作,但終究有條件地允許第三人代為完成輔助工作甚至主要工作;與之不同,受僱人服勞務以親自實施為必要,專屬性很強,一般不得代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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