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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飛向快樂123

      “法治”與“人治”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法治”與民主相容,“人治”與專制相合  “法治”是與市場經濟、工業文明相適應的一種治國方式。現代民主政治建立在法治基礎之上。法治化的程度是衡量一個國家是否現代化的重要指標。  “人治”是與自然經濟、農業文明相適應的一種治國方式,君主專制是人治國家的主要統治形式。在人治國家中,一切人只服從擁有權力的人及其意志。  因此,“法治”是“人治”的對立物,也是“人治”的天敵。現代國家要走出“人治”的侷限,清除“人治”的痼疾,最有效的途徑是採用“法治”。  第二,“法治”強調“權自法出”,人治強調“法自權出”。  “法治強調權自法出,即所有的公共權力都應當具有合法性根據,沒有合法性基礎便不得行使任何權力,即使人們在法律之外行使了相關權力,也不發生法律效力。‘合法性’這個概念可以在兩種意義上使用,其一是政治哲學所使用的合法性概念,在一定程度上講,它與合理性概念有內在關聯;其二是法學上所使用的合法性概念,事實上,它所講的就是合法律性。”[v]  “人治”強調法律出自君主。正所謂“朕即國家”,“朕即法令”。在人治國家,君主和統治階層既能創生法律,又能超越法律。他們只是用法律管制和鎮壓老百姓,維護自己的統治。  第三,“法治”強調“法大於權”,“人治”強調“權大於法”。  “法治”強調一切公權力都應當服從法律,法律是最高的公共理性,也是公權力的產出之所。沒有法律根據的一切權力均為非法。即便是緊急狀態下政治權力的運用也要遵循依法行使的原則。[vi]所以,以法律為治的治理活動服從既定的規則,而不取決於統治者頭腦的一時聰明或其他什麼智慧。這種治理方式可以免受統治者個人的性情及好惡的影響,防止政治權力的濫用和個人獨裁的災難。  “人治”是最高統治者不受法律約束的“權治”。最高統治者的權力大於法律。誰擁有國家權力,誰就主宰國家和民眾。在人治國家,官本位觀念盛行,人們普遍地崇拜權力,漠視法律。因為掌握政治權力是發財致富、光宗耀祖的一條捷徑。正所謂“一人當官,雞犬升天”。中國古代自漢武帝以後的歷代皇朝尊崇儒學,倡導“以德治國”,隋唐以後還採用了科舉考試。但是,“人治”的“家天下”羅織了巨大而又嚴密的權力關係網,法律和道德在權力的衝擊下蕩然無存,其結果是官場政治黑暗腐朽,貪官汙吏大行其道。所以,中國古代歷代皇朝始終跳不出“政權興亡的週期率”。  第四,“法治”強調法律至上,“人治”強調領袖至上。  “法治”強調法律至上,包括兩方面的內容:“其一是和任何其他規則相比較,法律在治理社會活動中,在規範人們交往行為中具有至上性和首選性;其二是與任何組織和個人相比較,法律是至上的,任何組織和個人都要服從法律。”[vii] 因此,法治國家要求執政黨和國家領導人與普通公民一樣遵守法律。  “人治”強調的領袖至上,包括兩方面的內容,其一是掌握國家權力的領袖的意志高於法律,他可以一言立法,也可以一言廢法;其二是掌權國家權力的領袖決定國家的重大事務。他依靠至高無上的絕對權威,把自己的意志貫徹到整個社會並使之得以執行。所以,政治領袖個人權威成為維繫國家統一和社會穩定的基礎。在君主專制的“人治國家”,國家與社會的命運寄託於“好君主”,一旦出現弱君或昏君,國家不是衰敗就是滅亡。中國古代歷代皇朝的滅亡幾乎都與皇朝末期的幾代皇帝昏庸無能有著直接的關聯。唐玄宗剛做皇帝時,勵精圖治,創立了“開元盛世”,但後來他寵愛楊貴妃,沉溺於後宮遊樂,重用奸臣,經常不理朝政,以致出現“安史之亂”,使唐朝走向衰落。  總之,“法治”與“人治”的本質區別在於國家權力是否嚴格依法運作。法治國家要求樹立“法大於權”的觀念,創設“法大於權”的制度。我們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應當把民主與法治緊密結合在一起,“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起來”, 逐步清除“人治”和“權治”等遺留下來的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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