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談判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於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並向其提供談判檔案。”在實際工作中,經常發生因被邀請供應商資質不夠或提供產品、技術引數與採購人要求不符,而實質性響應競爭性談判檔案者不足三家的情況;或採購代理機構邀請三家以上供應商參與談判,卻只有兩家或一家供應商提交談判響應檔案。這時怎麼辦?是繼續談判下去,還是宣佈談判無效、重新開展采購活動?《政府採購法》對此沒有明確要求,各地操作也有所不同。 必須重新談判 法律雖然沒有對此進行明確規定,但有一種觀點認為,在找不到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完全可以參照法律的其他類似規定。 《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六條把“對招標檔案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作為廢標的條件之一,然後又在第三十七條規定了廢標後的處理辦法:除採購任務取消外應重新組織招標,採取其他方式採購的,應獲得監管部門的批准。 “當對競爭性談判檔案做出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時,完全可參照《政府採購法》有關公開招標的規定。”江西省省直單位政府採購中心主任劉志國說。劉志國認為,這樣做,首先比較穩妥,因為畢竟能夠從法律上找到依據;其次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供應商投訴。雖然重新談判可能會浪費談判成本,延長採購時間,但劉志國堅持認為,即使這樣也不應去觸碰法律的空白。 報監管部門審批 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進行採購,一般都會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使用者需要比較緊急,採購時間很緊。“遇到實質性響應不足三家的情況,我們一般不會立即做出不再繼續談判的處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採購中心李喜洲說,“因為重新組織談判,採購時間大量增加,不符合採購單位的需求,也有違競爭性談判的初衷。” 遇到這種情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採購中心會立即與監管部門進行彙報與溝通,徵求監管部門的意見。如果監管部門同意繼續談判,採購中心就會組織符合要求的供應商執行接下來的程式。與此同時,採購人也會被要求立即補寫一個報告公函遞交給監管部門,履行必須執行的手續。 視情況而定 與上述兩種方法相比,江蘇省省級行政機關政府採購中心的做法又有所不同。他們採取了“特殊情況特殊處理”的方法。 如果是限額標準以上,由公開招標改為競爭性談判的採購,或者是社會關注度較高的採購,採購中心要把情況上報監管部門,由監管部門定奪是否繼續談判;如果在徵求採購人的意見之後,發現其對剩下的兩家供應商都不甚滿意,那就不再繼續談;如果是金額比較小,時間比較緊急的採購專案,採購人也未持異議的,可與剩下兩家供應商繼續談判。江蘇省省級行政機關政府採購中心主任尹存月表示:“最後一種方法的依據是,雖然響應談判的供應商不足三家,但是實際競爭已經存在,結合採購人的意見,繼續談判仍然能夠達成採購初衷,節省了時間,也節約了成本。” 當然,此時僅限於供應商是兩家的情況,如果只剩一家,顯然沒有繼續談判的必要。尹存月解釋:“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談判供應商的過程,本身就是一個競爭過程。此時,有效競爭已存在。但這僅僅是對供應商的階段性肯定,如果沒有談判過程的相互博弈,必然無法保證充分競爭,也無法體現“談判”的宗旨。” 繼續談或轉方式 與江蘇靈活的做法相比,上海的做法則相對簡單。如果第一次發出競爭性談判公告之後,做出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上海市政府採購中心會發出第二次公告。如果第二次公告之後,響應的供應商仍然不足三家,採購中心將進行“處理”;如果還剩兩家供應商,就繼續進行競爭性談判;如果還剩一家,就直接轉變採購方式,改為單一來源採購。 還有一點就是,如果在第二次發出談判公告後,實質響應供應商仍不足三家,上海市採購代理機構可以不用上報監管部門審批,而根據具體情況靈活處理。 評論 保證競爭 嚴格執法 國際上的競爭性談判沒有必須三家供應商參與之說。一般是隻要保證了足夠數量的供應商,能夠形成有效競爭,談判就可進行。也就是說,如果供應商不足三家仍然繼續談判,是符合國際規則的。需要注意的是,三家供應商未必是有效競爭的保證。在實際工作中,“陪談”的現象也屢見不鮮。就算只剩下兩家,能夠保證競爭是純粹的、有效的,就體現了競爭性談判的作用。 另外,關於是否要透過監管部門審批的問題,各地採購代理機構也一直很撓頭。有觀點認為,無論是《政府採購法》還是其他法律法規,並未對此向監管部門進行行政授權。也就是說,監管部門如果進行審批,還有可能違法。但也存在著反對意見。持這種意見的人認為,既然《政府採購法》賦予了監管部門監督審查政府採購活動的權利,對此問題,各採購代理機構就應該報監管部門審批,只有這樣,才能夠保證採購行為規範運作。 總之,各地情況不同,具體處理措施也必然存在差別,規範不宜搞“一刀切”。但是,保證有效競爭和嚴格執法卻是任何情況、任何地方必須首先遵守的規則。
《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談判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於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並向其提供談判檔案。”在實際工作中,經常發生因被邀請供應商資質不夠或提供產品、技術引數與採購人要求不符,而實質性響應競爭性談判檔案者不足三家的情況;或採購代理機構邀請三家以上供應商參與談判,卻只有兩家或一家供應商提交談判響應檔案。這時怎麼辦?是繼續談判下去,還是宣佈談判無效、重新開展采購活動?《政府採購法》對此沒有明確要求,各地操作也有所不同。 必須重新談判 法律雖然沒有對此進行明確規定,但有一種觀點認為,在找不到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完全可以參照法律的其他類似規定。 《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六條把“對招標檔案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作為廢標的條件之一,然後又在第三十七條規定了廢標後的處理辦法:除採購任務取消外應重新組織招標,採取其他方式採購的,應獲得監管部門的批准。 “當對競爭性談判檔案做出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時,完全可參照《政府採購法》有關公開招標的規定。”江西省省直單位政府採購中心主任劉志國說。劉志國認為,這樣做,首先比較穩妥,因為畢竟能夠從法律上找到依據;其次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供應商投訴。雖然重新談判可能會浪費談判成本,延長採購時間,但劉志國堅持認為,即使這樣也不應去觸碰法律的空白。 報監管部門審批 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進行採購,一般都會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使用者需要比較緊急,採購時間很緊。“遇到實質性響應不足三家的情況,我們一般不會立即做出不再繼續談判的處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採購中心李喜洲說,“因為重新組織談判,採購時間大量增加,不符合採購單位的需求,也有違競爭性談判的初衷。” 遇到這種情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採購中心會立即與監管部門進行彙報與溝通,徵求監管部門的意見。如果監管部門同意繼續談判,採購中心就會組織符合要求的供應商執行接下來的程式。與此同時,採購人也會被要求立即補寫一個報告公函遞交給監管部門,履行必須執行的手續。 視情況而定 與上述兩種方法相比,江蘇省省級行政機關政府採購中心的做法又有所不同。他們採取了“特殊情況特殊處理”的方法。 如果是限額標準以上,由公開招標改為競爭性談判的採購,或者是社會關注度較高的採購,採購中心要把情況上報監管部門,由監管部門定奪是否繼續談判;如果在徵求採購人的意見之後,發現其對剩下的兩家供應商都不甚滿意,那就不再繼續談;如果是金額比較小,時間比較緊急的採購專案,採購人也未持異議的,可與剩下兩家供應商繼續談判。江蘇省省級行政機關政府採購中心主任尹存月表示:“最後一種方法的依據是,雖然響應談判的供應商不足三家,但是實際競爭已經存在,結合採購人的意見,繼續談判仍然能夠達成採購初衷,節省了時間,也節約了成本。” 當然,此時僅限於供應商是兩家的情況,如果只剩一家,顯然沒有繼續談判的必要。尹存月解釋:“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談判供應商的過程,本身就是一個競爭過程。此時,有效競爭已存在。但這僅僅是對供應商的階段性肯定,如果沒有談判過程的相互博弈,必然無法保證充分競爭,也無法體現“談判”的宗旨。” 繼續談或轉方式 與江蘇靈活的做法相比,上海的做法則相對簡單。如果第一次發出競爭性談判公告之後,做出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上海市政府採購中心會發出第二次公告。如果第二次公告之後,響應的供應商仍然不足三家,採購中心將進行“處理”;如果還剩兩家供應商,就繼續進行競爭性談判;如果還剩一家,就直接轉變採購方式,改為單一來源採購。 還有一點就是,如果在第二次發出談判公告後,實質響應供應商仍不足三家,上海市採購代理機構可以不用上報監管部門審批,而根據具體情況靈活處理。 評論 保證競爭 嚴格執法 國際上的競爭性談判沒有必須三家供應商參與之說。一般是隻要保證了足夠數量的供應商,能夠形成有效競爭,談判就可進行。也就是說,如果供應商不足三家仍然繼續談判,是符合國際規則的。需要注意的是,三家供應商未必是有效競爭的保證。在實際工作中,“陪談”的現象也屢見不鮮。就算只剩下兩家,能夠保證競爭是純粹的、有效的,就體現了競爭性談判的作用。 另外,關於是否要透過監管部門審批的問題,各地採購代理機構也一直很撓頭。有觀點認為,無論是《政府採購法》還是其他法律法規,並未對此向監管部門進行行政授權。也就是說,監管部門如果進行審批,還有可能違法。但也存在著反對意見。持這種意見的人認為,既然《政府採購法》賦予了監管部門監督審查政府採購活動的權利,對此問題,各採購代理機構就應該報監管部門審批,只有這樣,才能夠保證採購行為規範運作。 總之,各地情況不同,具體處理措施也必然存在差別,規範不宜搞“一刀切”。但是,保證有效競爭和嚴格執法卻是任何情況、任何地方必須首先遵守的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