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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338879273574

    投標人少於三個應當廢標或重新招標,如發生三次不足三個的情況,可採用競爭性談判(2個投標人)或者單一來源採購(一個投標人) 一、應該重新招標,理由是《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投標人應當在要求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檔案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檔案後,應當簽收儲存,不得開啟。投標人少於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二、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投標人少於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44條規定“投標人少於3個的,不得開標;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不難看出,投標人的數量是指遞交投標檔案並參加開標會議的投標人數量不可少於3個,否則須重新招標。招標法和條例對於有效投標家數的確定及對招標結果產生影響的權力給了評標委員會。 而政府採購法第36條規定“在招標採購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 (一)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檔案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政府採購法中“廢標”雖與招標投標法中的“否決投標”有差異,但顯然兩者規定是相互矛盾的。可以說,政府採購法嚴格以數量來判斷競爭性,在要公平還是要效率問題上,政府採購法中的規定顯得不具備科學性和實用性。 (二)而且,兩法雖然在廢標或否決投標問題上矛盾,但既然政府採購法明確了工程招標適用招標投標法,根據特殊優於一般的法律適用原則,在招標採購程式上也應該按照招標投標法的程式和規則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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