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安拉的旨意123

    簽訂了試用合同沒有?如果有就依據合同申所自己的權力,如果沒有也不用怕,合同法大框框可以保證你最基本的權利。

  • 2 # 毒舌飛哥

    當臨時工有籤正規的協議嗎?比如必須幹多少天之類的。

    如果沒有正規的合同,說難聽你即使再幹十幾天,最後到底給不給工資也看老闆的心情。大家現在都特別排斥這類老闆,但是你又不得不面對他們。

    儘量談吧,實在談不成的就是搜尋下當地勞動仲裁辦的電話,進行諮詢。

  • 3 # 邊城浪子8034

    首先找該工廠負責人或者老闆進行協商,同時收集好在該廠上班的書面證據(如打卡記錄,生產日報表,計件報表等),跟公司領導或者老闆協商的證據也儘量保留,然後,協商無果後可向當地勞動部門投訴反應。

  • 4 # 勞動爭議工傷律師

    工廠的要求違法,你可以透過法律解決,根據本人辦理勞動案件十年的經驗,簡要答覆如下:

    一、工廠的行為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7條,員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形的,員工可以即時通知單位辭職。工廠沒有權利強制你繼續工作。

    二、如果拖欠工資的話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

    《勞動合同法》85條,單位應該及時足額支付工資,雙方在解除勞動關係時即時支付工資。單位拖欠工資應該及進支付並賠償拖欠工資數額的50%-100%的賠償。勞動行政部門有職責解決拖欠員工工資的違法行為。

    總結建議:你可以與工廠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支付工資,工廠不支付的向勞動監察投訴處理。

  • 5 # 三分遊戲錄

    統一回復下沒有籤什麼合同,就是進去和廠長說了下就隔天報道了,幹了一段時間感覺不好,想離職,主管表示他要安排人員,然後繼續幹了2天,中途遇到主管問他,他也什麼不說,後來叫別人告訴我還要幹到月底,我去找他理論,他說我乾的時間太少,他這樣合情合理

  • 6 # 張大志leo

    “強制”如果是限制人身自由可以報警,如果不是的話,則建議馬上離職。最差的結果就是“工資沒有”,不值得為工資搭上命。

    01.臨時工的意思就是隨時可以走

    臨時工與正式工(合同工)的最主要區別應該就是可以隨時離開,提前一天或者當天打招呼,結清工資離開就可以。否則就不叫臨時工了。

    此外,出於臨時工的性質,他們從事的工作多半工資低、工作強度大、複雜度低。

    一個人的外號可能會錯,工作的定性多半不會錯。

    02.職場上不存在“強制”,只是別指望拿到工資了

    很多人說自己離職領導不讓,其實無非是想拿到本月工資再走,於是形成了“強制”的局面。

    認真想想,沒有人限制你的人身自由,如果不想要工資的話,應該隨時可以走。至於公司拖欠的工資,如果真的不發,可以走維權程式,會比較慢,但請相信仍然有地方yu gj .

    03.原則問題一步不退

    “按規則辦事,提了適應就可以走”這是原則問題,一步也不能退。如果老闆打出感情牌又真有感情那可以商量,否則應該馬上離開。

    並不是要置氣,而是出於對方法的保護。

    分享一個財務方面的真實。

    公司來了位新的財務總監,讓會計拿3萬現金。財務總監口頭說是他的意思,但就是不在單據上簽字,只說“沒事”。

    會計說:“不籤就別拿錢。這事兒你只是口頭同意,之後不認賬,進監獄的就是我……”

    行走江湖,保護好自己。

  • 7 # 御銀河

    用人單位無權限制或強制勞動者人身自由,此行為不但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也可能因非法拘禁他人而受到治安管理部門追責。

    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即可依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到期即可辭職。不需要用人單位同意。如果用人單位存在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所現定的情形之一的,比如未按時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未為勞動者繳納社保保險費的,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法律、行政法規所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等。勞動者不需要事先通知用人單位,隨時可以直接辭職。

    雙方解除勞動關係後,用人單位應及時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如果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並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5條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所支付勞動報酬的50%一100%賠償金。

    用人單位即使是招聘臨時性的員工,也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作為勞動者要懂得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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