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證有效期為一年,持失業證的失業人員應於到期前15日內到原發證機構進行延期審驗,未經審驗的失業證視為無效證件。就業後,失業證自動失效,自創業者可享受三年優惠政策。
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應當進行失業登記;
1、從各類學校畢業、肄業的;2、從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失業的;3、個體工商戶業主或私營企業業主停業、破產停止經營的;4、承包土地被徵用並符合規定條件的;5、軍人退出現役且未納入國家統一安置的;6、刑滿釋放、假釋、監外執行或解除勞動教養的;7、其他符合失業登記條件人員。
二、辦理失業登記
本市城鎮戶籍勞動者初次辦理失業登記的,由勞動者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戶口本(原件及影印件)、本人免冠兩寸彩色照兩張及以下規定的資料,向戶籍所在地社群勞動保障服務中心申請填寫《郴州市就業失業登記證申領審批表》,進行失業登記和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並提供以下材料:
(1)從各類學校畢業、肄業的需提供:畢業證(肄業證);
(2)從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失業的需提供:原單位(或有關部門)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書(判決書或仲裁書)等有關資料;
(3)個體工商戶業主或私營企業業主停業、破產停止經營的需提供:工商部門出具的停業或登出營業執照的證明;
(4)承包土地被徵用並符合規定條件的需提供:國土部門出具的失地證明等有關資料;
(5)軍人退出現役且未納入國家統一安置的需提供:復員轉業軍人證書;
(6)刑滿釋放、假釋、監外執行或解除勞動教養的需提供:解除勞動教養、刑滿釋放等相關證明。
三、登出失業登記
(1)登記失業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如實向發放《登記證》的社群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報告,並由該中心登出其失業登記:①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③入學、服兵役、移居境外的;④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被勞動教養的;⑤其他經稽核確認處於非失業狀態的。
四、退出失業登記
登記失業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自行退出失業登記,退出期間不得享受任何就業援助政策和公共就業服務,並由發放《登記證》的社群勞動保障服務中心登出其失業登記:
(1)主動放棄就業要求的;
(2)連續6個月未與發放《登記證》的社群勞動保障服務中心聯絡的;
(3)3次以上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申領《登記證》的社群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提供的公共就業服務的。
上述人員如要求重新進入失業登記程式,必須由本人向原發證社群勞動保障服務中心遞交書面申請,說明退出和重入的原因,由社群勞動保障服務中心、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站和縣級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按規定的程式辦理。
五、就業登記
(1)失業人員以下列情形之一實現就業的,應及時向發放《登記證》的社群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報告,並辦理就業登記,《登記證》上的失業登記記錄失效:①已被用人單位錄用的;②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企業,並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③已從事有穩定收入的勞動,並且月收入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2)用人單位新招用失業人員,應在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辦理就業登記手續,辦理就業登記時,須向單位所在地社群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提交以下資料:①勞動合同(原件);②被錄用人員有效身份證(影印件);③被錄用人員的《登記證》;④屬國家規定的職業(技術工種)的,應出示相應的職業資料證書;⑤其他規定的資料。
(3)失業人員從事自主創業、自謀職業和靈活就業的應在實現就業後30日內,持以下資料到其原失業登記所在地的社群勞動保障服務中心辦理就業登記手續:①屬自僱型就業,包括自己開辦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的,持《登記證》、有效身份證件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辦理;②屬靈活就業或自由職業者,持有效身份證件和《登記證》辦理。
(4)失業人員實現就業後未及時進行就業登記的,不得享受各項就業扶持優惠政策。
失業證有效期為一年,持失業證的失業人員應於到期前15日內到原發證機構進行延期審驗,未經審驗的失業證視為無效證件。就業後,失業證自動失效,自創業者可享受三年優惠政策。
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應當進行失業登記;
1、從各類學校畢業、肄業的;2、從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失業的;3、個體工商戶業主或私營企業業主停業、破產停止經營的;4、承包土地被徵用並符合規定條件的;5、軍人退出現役且未納入國家統一安置的;6、刑滿釋放、假釋、監外執行或解除勞動教養的;7、其他符合失業登記條件人員。
二、辦理失業登記
本市城鎮戶籍勞動者初次辦理失業登記的,由勞動者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戶口本(原件及影印件)、本人免冠兩寸彩色照兩張及以下規定的資料,向戶籍所在地社群勞動保障服務中心申請填寫《郴州市就業失業登記證申領審批表》,進行失業登記和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並提供以下材料:
(1)從各類學校畢業、肄業的需提供:畢業證(肄業證);
(2)從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失業的需提供:原單位(或有關部門)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書(判決書或仲裁書)等有關資料;
(3)個體工商戶業主或私營企業業主停業、破產停止經營的需提供:工商部門出具的停業或登出營業執照的證明;
(4)承包土地被徵用並符合規定條件的需提供:國土部門出具的失地證明等有關資料;
(5)軍人退出現役且未納入國家統一安置的需提供:復員轉業軍人證書;
(6)刑滿釋放、假釋、監外執行或解除勞動教養的需提供:解除勞動教養、刑滿釋放等相關證明。
三、登出失業登記
(1)登記失業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如實向發放《登記證》的社群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報告,並由該中心登出其失業登記:①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③入學、服兵役、移居境外的;④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被勞動教養的;⑤其他經稽核確認處於非失業狀態的。
四、退出失業登記
登記失業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自行退出失業登記,退出期間不得享受任何就業援助政策和公共就業服務,並由發放《登記證》的社群勞動保障服務中心登出其失業登記:
(1)主動放棄就業要求的;
(2)連續6個月未與發放《登記證》的社群勞動保障服務中心聯絡的;
(3)3次以上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申領《登記證》的社群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提供的公共就業服務的。
上述人員如要求重新進入失業登記程式,必須由本人向原發證社群勞動保障服務中心遞交書面申請,說明退出和重入的原因,由社群勞動保障服務中心、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站和縣級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按規定的程式辦理。
五、就業登記
(1)失業人員以下列情形之一實現就業的,應及時向發放《登記證》的社群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報告,並辦理就業登記,《登記證》上的失業登記記錄失效:①已被用人單位錄用的;②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企業,並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③已從事有穩定收入的勞動,並且月收入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2)用人單位新招用失業人員,應在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辦理就業登記手續,辦理就業登記時,須向單位所在地社群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提交以下資料:①勞動合同(原件);②被錄用人員有效身份證(影印件);③被錄用人員的《登記證》;④屬國家規定的職業(技術工種)的,應出示相應的職業資料證書;⑤其他規定的資料。
(3)失業人員從事自主創業、自謀職業和靈活就業的應在實現就業後30日內,持以下資料到其原失業登記所在地的社群勞動保障服務中心辦理就業登記手續:①屬自僱型就業,包括自己開辦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的,持《登記證》、有效身份證件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辦理;②屬靈活就業或自由職業者,持有效身份證件和《登記證》辦理。
(4)失業人員實現就業後未及時進行就業登記的,不得享受各項就業扶持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