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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相知倍真惜

    多年前,在外資廠上班的我,曾有一廠長叫我借錢,說當天中午他父親做壽擺酒,每個兒女要攤分費用,他老婆不樂意拿錢出來,向我借了一千二百元江湖救急,說好發工資還我的,當時的一千二百元可是我二三個月的工資,廠長拿著錢急急的趕去為父親慶祝了,也末留下借據。

    兩年後,也未見廠長將錢還給我,那時這外資廠也關閉了,我於是向廠長提起這借錢的事,廠長倒是爽快的將一千元還我了,我說借的不是一千二百元嗎?於是廠長再從口袋拿二百元還我,並說記不清楚是借了一千還是一千二百元了。

    後來在與廠長的兄弟姐妹一次閒談中,才知道當年他父親大壽時是每個兄弟姐妹定好出一千元費用,(當時擺酒每席三百元)。

    我此時才明白廠長是多借了二百元備用,時間長了,之所以記不起來,難怪怕多還我二百元了。

    還錢的廠長說他每月的工資上交給老婆,老婆一直拿著他的工資炒股,所以拖了這麼長時間才還,不好意思之類的話。

    這次借出的錢一分不少的收回了,倒是沒拖沒欠的了,但此時我的心真的象打翻了五味瓶一樣,原來人家還要提防著多還給我錢了。

    俗語說“人情歸人情,數目要分明”朋友之間借錢,一定要求打借條,並註明還款日期,違約責任。萬一發生糾紛,借條才是有效的法律依據。

    開口叫借錢,要是連打個借條也不願意,才叫傷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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