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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文史學生仵三源

    九族中可是包括同宗的,要真是家滅九族,那還不是得把整個皇室殺光除淨啊,所以不用想就不可能!

    封建社會中,尤其是中國的封建社會,根本就不是法治,而是標準的人治。人治的社會是沒有統一的標準的,事實上,也不能有統一的標準,畢竟,每一個執法者都不一樣!封建帝王的治國思想就是奴役,他們害怕老百姓的思想發達,甚至畏懼老百姓文化水平的提高,所以,歷史上有各種各樣的文字獄,各種各樣的思想桎梏。統治者提出來的所謂的以孝治天下,還有亂世重典,等等各式各樣的治理方式,都是為了加強自身的統治,而非人民的富裕和社會的進步。

    作為皇室,就是封建社會真正的統治者,就是權力的最高點,就是人上人。所謂朕既是國,國既是朕,君王和國家從來都是一體的,忠君就是愛國,愛國就是忠君,而皇室就是君王的家園,就是他們利益的集團,他們從思想上是覺得高於法律的。至於歷史上出現的皇室人員被處死的案例,大多是由於利益的爭鬥的結果,或者是他們確實犯了不可饒恕的罪惡,但往往只是處死他們自身,至於家人還是存活的多,不像普通的老百姓或者官宦人家,什麼滅三族、滅九族的事例比比皆是,更有甚者還有被家滅十族,真不知道他們的朋友犯了什麼過錯,還要被處死,真是慘絕人寰。

    不要想了,皇室是不可能被家滅九族的額,甚至不可能被滅家的,所謂的國家治理,不過是統治者對於人民的奴役罷了,普通老百姓是低下的,是貧賤的,等級森嚴下的封建社會怎麼可能平等呢?

  • 2 # 天寧閣

    清朝以前,一人犯罪可能株連九族,《漢書》載:置宗正官以序九族;唐王昌齡《箜篌引》雲:九族分離作楚囚;元《賺蒯通》曰:一人造反,九族全誅。這些記載可見確有其事。

    所謂九族,指父四族 (父母、兄弟、姐妹、兒女、姑姑子女、外甥、外孫、);母三族(外祖父、外祖母、孃舅;妻二族(岳父、岳母)。 明代朱元璋、朱棣可算史上大搞株連的典型人物,朱元璋製造“胡惟庸案”,被誅九族,導致李善長等元勳宿將都受株連,共誅3萬多人;朱棣還發明瞭“株連十族”,處死方孝儒,九族加上方的朋友、門生作為一族,共誅873人。

    滿清康熙帝大搞株連的也不示弱,製造“明史案”入獄者2000多人,定死罪70多人,其中18人被凌遲;“南山集案”受到株連300多人,戴、方(苞)兩家,三代之內,年16歲以上者皆處死,母女妻妾及15歲以下之子孫皆給功臣家為奴。

    而皇室的人犯了“株連九族”大罪,就不會株連什麼族了。有兩個法律,一個約束皇族,一個懲處皇族以外的所有人。

    皇室的人犯罪,普通衙門無權處理,歷朝歷代都設定宗人府管這號事。 所謂宗人府,掌管著皇帝九族的名冊,撰寫帝王譜系,記錄宗室子女嫡庶、名字封號、嗣襲爵位、生死時間、諡號安葬、婚嫁、罪責過失之類什麼的。其機構成員皆由皇室子弟擔任,執行所謂“家法”。另外,還有個“議親”、“議貴”之類的減刑制度,實際上為皇親國戚說情的,一般只斬殺罪人,不牽扯到其它皇族。

    除了皇子犯謀反罪由皇帝親自過問,其餘罪項都由宗人府處理,一般有鞭刑、拘禁、罰祿、禁足、抄書、降封號、革封號、削宗籍等。 孔老夫子說過,諸侯犯下滔天大罪,外人只能勸他改正,而族人可以把他趕下臺。皇室人員還是不能和外人一概而論。皇子謀反,一般賜死;親王謀反,被判剮刑,誅滅一族;郡王或國舅謀反,謀反者被判剮刑,誅滅三族;允許族中人告密,稱為“大義滅親”,大義滅親者可免死罪。

    皇家很顧忌體面,皇室成員犯死罪都用鶴頂紅和白綾賜死。 所以說,皇室的人犯了再重的罪,都不存在誅滅九族的;若要誅九族,豈不把皇帝也牽扯進去了?

    皇子的大逆言行,一般不會獲罪。如果皇上追究,輕者被貶、重者被囚禁,也有賜死的。皇上先廢去太子之位,太子妃也自動被廢,小妾們也就不可能陪伴太子了。

    歷史上死了的太子有幾百個,大多不是病死,就是被廢黜、流放,被兄弟們殺死,或遭到敵對勢力暗殺。很多皇子謀反,該當死罪,因為各種原因並沒有被殺:東漢明帝時楚王、晉八王之亂,都是在謀反中被殺,或謀反未遂而自盡;遼太祖在位11年,多次經歷弟弟們謀反,但都沒有殺掉;唐朝太子李承乾謀反,唐太宗卻沉默了,捨不得殺,畢竟是自己的兒子,後被貶為庶民。真正因謀反被殺的不多,史上記載後趙武帝石虎曾殺死兩個親生兒子石邃和石宣,其中一個是被凌遲。

    皇子謀反要斬首,好象沒有統一的規定,到了清代就是囚禁了。

    “王子犯法,庶民同罪”,那是假的,騙人的。清末民初的進步思想家從西方舶來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一原則,1912年3月11日第一次被寫進《臨時約法》;現代法律沒有株連罪,誰犯罪都是自個兒承擔,與家人沒有關係,法律上叫“罪責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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