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官和士官可以結婚,但有職務、軍階、年齡等方面的限制;普通士兵(義務兵)在服現役是不可以結婚的。 現役軍人結婚須提前一個月向所在單位黨組織或政治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同意後,填寫《申請結婚報告表》作為歸檔材料;由政治機關出具《婚姻狀況證明》,作為結婚登記的依據。 義務兵與士官找物件結婚作出的地域性限制規定,有著明顯區別:一是義務兵在部隊內部或駐地找物件,是一律不準,即不存在任何例外;而士官不得在部隊駐地或本部隊內部找物件結婚,是原則上要求,即存在某種法定例外情形。二是義務兵在部隊內一律不準找物件的範圍,是整個軍隊內部;而士官在部隊內原則上不得找物件結婚的範圍,只是本部隊,即士官原則上不得與同一部隊的現役軍人、職員、工人談戀愛結婚。上述兩條中的“部隊駐地”,是指義務兵一律、士官原則上不得與本部隊駐地附近的居民、村民和打工者談戀愛結婚。 其次,對義務兵、士官婚戀作出地域性限制的原因:一是軍隊是一個以男性青年為主體的武裝集團,有著嚴格的組織紀律,不允許士兵隨便單獨外出。如果士兵與駐地女青年談情說愛,勢必會影響部隊的集中統一,不利於正規化管理和秩序;二是部隊都相對集中於某一地域,如果允許士兵在駐地找物件勢必會影響當地男青年的婚配,容易釀成軍民糾紛,損害軍民關係;三是義務兵、士官在部隊內部談戀愛,容易出“花邊新聞”,與部隊的整體氣氛和風格不相協調。軍營裡的高度集中統一和嚴格的組織紀律,也很少給士兵留下談情說愛的時間和空間。 再次,對義務兵和學員結婚的期限性禁止規定是必要的。一是依法服兵役是每一個公民應盡的義務,作為一名義務兵就要犧牲一些個人利益,在保家衛國的崗位上默默地奉獻。這種奉獻也包括在服現役期內不結婚。況且,義務兵服滿現役時多為二十週歲左右,大多不滿法定婚齡,不符合結婚條件。極個別達到法定婚齡的義務兵,完全可以對婚期稍作推遲,等到被選取為士官或退役後再結婚,二是這裡的“軍隊院校生長幹部學員”,是指義務兵和地方應屆高中畢業生學員。軍校學員的學習生活是難得的,也是緊張的,要完成學業,就必須排除外來的干擾,集中精力學習。如果在校學習期間結婚,就要佔用大量時間和精力作結婚的精神和物質準備,勢必耽誤正常的學習。當然,對於幹部本科學員、研究生學員和年齡較大計程車官學員,學習期間准許其申請結婚。 最後,士官不得在部隊駐地找物件結婚,是原則性規定,即這是絕大多數士官不得在部隊駐地找物件結婚的法律依據。其例外包括:一是與地域無關的情形。《規定》第5條第2款規定:“對孤兒、傷殘人員和個別年齡超過30週歲回原籍找物件確有困難計程車官,要求在部隊駐地找物件的,應當從嚴掌握,由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二是僅限於個別地域的情形。《規定》第5條第3款規定:“在邊疆國境縣(市)、沙漠區、國家劃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區和總部確定的一、二類島嶼部隊服役的個別中級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隊駐地找物件的,必須符合當地民族政策,由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與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協商同意,經師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並簽訂轉業軍人就地安置協議書的,方可允許在部隊駐地找物件結婚。”可見,士官在部隊駐地找物件結婚的條件,比以前放寬了許多。
軍官和士官可以結婚,但有職務、軍階、年齡等方面的限制;普通士兵(義務兵)在服現役是不可以結婚的。 現役軍人結婚須提前一個月向所在單位黨組織或政治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同意後,填寫《申請結婚報告表》作為歸檔材料;由政治機關出具《婚姻狀況證明》,作為結婚登記的依據。 義務兵與士官找物件結婚作出的地域性限制規定,有著明顯區別:一是義務兵在部隊內部或駐地找物件,是一律不準,即不存在任何例外;而士官不得在部隊駐地或本部隊內部找物件結婚,是原則上要求,即存在某種法定例外情形。二是義務兵在部隊內一律不準找物件的範圍,是整個軍隊內部;而士官在部隊內原則上不得找物件結婚的範圍,只是本部隊,即士官原則上不得與同一部隊的現役軍人、職員、工人談戀愛結婚。上述兩條中的“部隊駐地”,是指義務兵一律、士官原則上不得與本部隊駐地附近的居民、村民和打工者談戀愛結婚。 其次,對義務兵、士官婚戀作出地域性限制的原因:一是軍隊是一個以男性青年為主體的武裝集團,有著嚴格的組織紀律,不允許士兵隨便單獨外出。如果士兵與駐地女青年談情說愛,勢必會影響部隊的集中統一,不利於正規化管理和秩序;二是部隊都相對集中於某一地域,如果允許士兵在駐地找物件勢必會影響當地男青年的婚配,容易釀成軍民糾紛,損害軍民關係;三是義務兵、士官在部隊內部談戀愛,容易出“花邊新聞”,與部隊的整體氣氛和風格不相協調。軍營裡的高度集中統一和嚴格的組織紀律,也很少給士兵留下談情說愛的時間和空間。 再次,對義務兵和學員結婚的期限性禁止規定是必要的。一是依法服兵役是每一個公民應盡的義務,作為一名義務兵就要犧牲一些個人利益,在保家衛國的崗位上默默地奉獻。這種奉獻也包括在服現役期內不結婚。況且,義務兵服滿現役時多為二十週歲左右,大多不滿法定婚齡,不符合結婚條件。極個別達到法定婚齡的義務兵,完全可以對婚期稍作推遲,等到被選取為士官或退役後再結婚,二是這裡的“軍隊院校生長幹部學員”,是指義務兵和地方應屆高中畢業生學員。軍校學員的學習生活是難得的,也是緊張的,要完成學業,就必須排除外來的干擾,集中精力學習。如果在校學習期間結婚,就要佔用大量時間和精力作結婚的精神和物質準備,勢必耽誤正常的學習。當然,對於幹部本科學員、研究生學員和年齡較大計程車官學員,學習期間准許其申請結婚。 最後,士官不得在部隊駐地找物件結婚,是原則性規定,即這是絕大多數士官不得在部隊駐地找物件結婚的法律依據。其例外包括:一是與地域無關的情形。《規定》第5條第2款規定:“對孤兒、傷殘人員和個別年齡超過30週歲回原籍找物件確有困難計程車官,要求在部隊駐地找物件的,應當從嚴掌握,由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二是僅限於個別地域的情形。《規定》第5條第3款規定:“在邊疆國境縣(市)、沙漠區、國家劃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區和總部確定的一、二類島嶼部隊服役的個別中級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隊駐地找物件的,必須符合當地民族政策,由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與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協商同意,經師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並簽訂轉業軍人就地安置協議書的,方可允許在部隊駐地找物件結婚。”可見,士官在部隊駐地找物件結婚的條件,比以前放寬了許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