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不能說是罰款,罰款只能政府授權的相關部門收取。應該說是違約金, 或質保金。這個算是非應稅收入,做營業外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是開收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上述公司收取的違約金,是在未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及未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的情況下收取的違約金,不屬於增值稅及營業稅的徵稅範圍,不徵收增值稅及營業稅,也不屬於發票管理範圍,因此公司不需要開具發票,只開具收款收據即可。但對A公司來說,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企業在收取違約金的時候,應分不同的情況,在開具發票時區別對待,起處理方法的不同的。筆者就購銷、提供服務過程中收取違約金開具發票問題進行簡要說明。 第一,供貨方(收款方)收取違約金的情況。(一)合同實施前違約的處理方法。如果是供貨方(收款方)收取違約金,並且對方在合同實施前違約,雙方最終並沒有執行合同,則此違約金不屬於生產經營的業務往來結算,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不需要開具發票。可以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規定開具收據,有稅務機關監製收據的地區,可經開具稅務機關監製的收據。 (二)合同實施過程中違約的處理方法。如果是供貨方(收款方)收取違約金,並且對方在合同實施過程中違約,而合同內容屬於應繳增值稅行為,則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以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的規定,即,增值稅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違約金。因此,違約金構成了價外費用,違約金收取方需要與貨款一起開具增值稅發票給客戶,並計算繳納增值稅。例如,甲公司與乙公司(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簽訂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應產品。如果甲公司已經發出部分貨物,乙公司違約,則甲公司收取的違約金,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乙公司。 如果合同內容屬於應繳營業稅行為,則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的規定收取的述違約金屬於價外費用,應當併入營業額徵收營業稅。同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的規定,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時,因受讓方違約而從受讓方取得的賠償金收入,應併入營業額中徵收營業稅,收取違約金的一方應開具營業稅發票給對方。 第二收貨方(付款方)收取違約金的情況。如果是收貨方(付款方)收取違約金,則無論對方在何時違約,收取違約金一方只需開具收據給對方。因為《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也就是說,開具發票的前提是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而取得了生產經營收入,而收貨方(付款方)得到的違約金並不是生產經營收入,所以不需要開具發票。
首先不能說是罰款,罰款只能政府授權的相關部門收取。應該說是違約金, 或質保金。這個算是非應稅收入,做營業外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是開收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上述公司收取的違約金,是在未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及未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的情況下收取的違約金,不屬於增值稅及營業稅的徵稅範圍,不徵收增值稅及營業稅,也不屬於發票管理範圍,因此公司不需要開具發票,只開具收款收據即可。但對A公司來說,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企業在收取違約金的時候,應分不同的情況,在開具發票時區別對待,起處理方法的不同的。筆者就購銷、提供服務過程中收取違約金開具發票問題進行簡要說明。 第一,供貨方(收款方)收取違約金的情況。(一)合同實施前違約的處理方法。如果是供貨方(收款方)收取違約金,並且對方在合同實施前違約,雙方最終並沒有執行合同,則此違約金不屬於生產經營的業務往來結算,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不需要開具發票。可以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規定開具收據,有稅務機關監製收據的地區,可經開具稅務機關監製的收據。 (二)合同實施過程中違約的處理方法。如果是供貨方(收款方)收取違約金,並且對方在合同實施過程中違約,而合同內容屬於應繳增值稅行為,則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以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的規定,即,增值稅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違約金。因此,違約金構成了價外費用,違約金收取方需要與貨款一起開具增值稅發票給客戶,並計算繳納增值稅。例如,甲公司與乙公司(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簽訂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應產品。如果甲公司已經發出部分貨物,乙公司違約,則甲公司收取的違約金,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乙公司。 如果合同內容屬於應繳營業稅行為,則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的規定收取的述違約金屬於價外費用,應當併入營業額徵收營業稅。同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的規定,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時,因受讓方違約而從受讓方取得的賠償金收入,應併入營業額中徵收營業稅,收取違約金的一方應開具營業稅發票給對方。 第二收貨方(付款方)收取違約金的情況。如果是收貨方(付款方)收取違約金,則無論對方在何時違約,收取違約金一方只需開具收據給對方。因為《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也就是說,開具發票的前提是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而取得了生產經營收入,而收貨方(付款方)得到的違約金並不是生產經營收入,所以不需要開具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