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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探索財稅

    為了鼓勵大家創業及降低創業成本,國家取消了註冊資本實收制及驗資審計等政策。在認繳制的前提下,大家創業也請高漲,新的市場主體如雨後春筍般冒出。

    按照題中提到的認繳註冊資本100萬但實繳為零,這不用做會計分錄,待實際收到股東投資款或者具有投資性質的資產時再做分錄。在沒有收到實際投資款時切不可做這樣的分錄:

    借:其他應收款---***股東100萬

    貸:實收資本 100萬

    這樣做的稅務風險是涉及個人所得稅和印花稅:

    根據現行政策規定,資金賬簿中的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發生變化(主要是指該兩個科目餘額的增長)需要繳納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五。2018年4月2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將對納稅人設立的資金賬簿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徵收的印花稅減半。 應繳納的印花稅為1000000*50%*0.05%=250元。金額雖然不多但繳納了本不應繳納的稅。

    財稅〔2003〕158號檔案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如果稅局不詳細檢視賬務僅看該筆分錄有可能按照上述規定要求企業補繳個人所得稅及罰款滯納金等。

    綜上所述在沒有收到實際投資款時不要做分錄,更不要做文中提到的分錄。如果已經做了上面的分錄為了降低風險請及時更正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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