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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甲方原因致使工程停工長達90天,一般應由責任方向對方賠償損失的,工期也會順延,除合同約定可以解除合約,一般是不可以解除合約的。如果一方想解除合約,可以向對方提出並簽訂補充協議書。 首先得認定你們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如應招標而為招標建設單位違法發包等;然後在找到解除合同的約定條款,據此解除或修改合同;但停工期間的損失一定的向建設方索賠。
因為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所以企業是有權利依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做出調整,但是,如果是無期限的延續下去的話,畢竟勞動者也是要吃飯的,並且停工待崗期間勞動者是不能再就業的,因為,原勞動關係沒有解除的情況下,再就業必定給用人單位造成一定的影響(難聽一點的就是給用人單位抓住把柄),這時候,我們應該考慮一點就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並且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
實際司法實踐過程中,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情形,停工如果是超過了三個月以上的話,勞動者依照上述條例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並且要求經濟補償金的,
第二,順延至勞動合同期限滿,合同終止,企業提出續簽,就必須滿足上述條例提供勞動條件,否則,視同用人單位無法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的情形下,勞動合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