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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淮北日月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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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戴雨濃
我本人身在市中院,長期接手二審案件,我來做個比較專業的回答吧:
二審判決生效之後是不能再調解的。主要原因是:
1、二審階段調解書生效之後和二審生效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一次判決只能一個生效的法律文書,這是維護判決穩定性和權威性的要求。
如果二審判決之後還想調解,那就只能在執行階段進行調解了,但是調解需要對方當事人的同意,一般情況下,如果在判決生效之後還想調解,那肯定是判決做出了於己不利的結果,所以產生了調解的想法,但是該生效判決對你不利,那就肯定是對方已經勝訴了,既然對方已經勝訴了,那麼執行階段的調解就很艱難了,因為對方有勝訴判決作為依據,執行階段的調解就必須做出重大讓步了,否則執行階段想以調解結案就顯得不那麼容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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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悟法析律
二審收到判決書,說明判決書已經生效了,生效的判決書已經有了法院確定的判決內容,可以基於此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從法律上來說,生效的判決書沒有調解的意義也沒有調解的必要,更沒有調解的可能。
01調解是訴訟雙方和平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往往發生在庭審終結之前民事訴訟立案受理後,法官在開庭前或者依據雙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對案件進行調解,而調解通常在庭審終結之前,這是為什麼呢?
因為,如果庭審已經快審理完了,法官已經透過審判程式瞭解了案件事實,分析了案件證據,對案件的實際情況徹底掌握了,心中已經有了判決的方向,這時調解和判決沒有太大的差別,也不能減輕自己的工作量,而且調解不成功的話,還有可能要將案件拉回到審判中來,這樣在組織調解不是自己給自己找工作麻煩嗎?
所以調解有程式上的時間要求,也有實質上的工作要求,並不是任何時候,任何階段都可以隨意進行。
02二審判決是最終判決,一經簽收就發生了法律效力法律設定兩審終審制的目的就是為了讓當事人有救濟的權利,如果二審的判決已經生效了,案件自動進行了執行程式,這時候申請強制執行就能實現訴訟的目的,也沒有必要再進行調解了。
而在執行階段,雖然不能調解,法官也不會主動和雙方主持調解,但是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將執行進行和解,執行和解後,可以申請終止強制執行,對雙方當事人來說還是有好處的,但是這個和解與調解是有差別的,也不能叫做調解,我想你是將調解與和解搞混了。
結語當然達成執行和解最大的好處是可以短時間息事寧人,但是如果後期和解的內容履行不順利,還是有可能將執行重新丟到法院來申請強執行,所以不管是什麼樣的約定,雙方都應該遵守並努力去執行,這樣才能取到真正的化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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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胡究法的如法炮製
你說的應該屬於民事糾紛,我們國家實行的兩審終身制,二審判決書,一旦送達,立即生效。此時勝訴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貌似已經沒有調解可能性,實際卻不是這樣。
01民事訴訟調解原則貫穿整個訴訟流程民事訴訟流程是受理-審理-執行的過程,為了促進民事能夠案結事了,每個步驟都可以調解。二審後,案件進入執行環節,可以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在執行法官的見證下籤署和解筆錄也算是和解。因此,二審後,雙方可以在執行時達成和解。
02二審後,執行階段達成和解的問題的利弊分析其實在執行階段達成和解,尤其是二審執行階段,是原被告最後一次和解機會,這也是為了解決執行難,因為有的時候敗訴方如果在訴訟前已經轉移了財產的情況下,執行是很困難的,如果能夠和解,對勝訴方的執行是有利的。當然由於經過了一審、二審,雙方的矛盾已經比較突出,敗訴方可能已經轉移了財產,做好了執行不能的準備,一副死豬不怕開水燙的形象已經展現出來,因此是否願意和解成為了難點。
結語個人建議,對於可能勝訴方,一定要利用保全措施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另一個可以在保全的前提下能夠與對方達成和解儘快的解決問題;對於可能敗訴方,和解一定要提前,這樣也許你提出的和解退讓條件,對方同意機率更大,畢竟訴訟是既耗時又費力的。總之,和解對大家是雙贏,執行中也是鼓勵和解的,你在這個時候就可以聯絡對方表達和解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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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收到判決書後還可以調解嗎?
這個問題,分兩個方面說明。
第一、調解和判決的關係。
一般來說,民事訴訟立案後,開庭前法官會問雙方,是否同意調解。如果雙方都同意調解,則進入調解程式;如果任何一方不同意調解,則進入庭審程式。庭審過程中,如果雙方又一致同意調解,在判決作出前可以和法官提出要求調解。當然了,調解不成的,最後還是回到庭審程式。
所以說:調解應當在判決作出之前進行。一審做出後雙方都不上訴,過了十五天的上訴期,一審判決生效;如果上訴期內任何一方不服一審判決,則進入二審程式。進入二審程式以後,法官仍會徵求雙方意見,雙方都同意調解則進行調解,任何一方不同意調解則不調解。在二審判決作出以後,雙方都有進行調節的可能,但是一旦二審判決下達,則送達即生效,不能再進行上訴,也不能調解。
第二、二審判決作出後,不能再上訴,也不能再進行調解,後邊只能是敗訴方履行判決,否則進入強制執行程式。如果是履行判決的時候,雙方有和解的可能,則可以和解,協商履行的方式,但是二審判決是無法否定的。另外,進入強制執行程式以後,雙方可以充分協商達成新的和解,在法官主持下製作執行和解協議,這樣對於解決雙方的矛盾也有一定好處。
執行和解簽訂後,雙方應積極履行,如果被執行人不積極履行,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恢復原判決的強制執行。
以上回答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