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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淮北日月升

    二審收到判決書後還可以調解嗎?

    這個問題,分兩個方面說明。

    第一、調解和判決的關係。

    一般來說,民事訴訟立案後,開庭前法官會問雙方,是否同意調解。如果雙方都同意調解,則進入調解程式;如果任何一方不同意調解,則進入庭審程式。庭審過程中,如果雙方又一致同意調解,在判決作出前可以和法官提出要求調解。當然了,調解不成的,最後還是回到庭審程式。

    所以說:調解應當在判決作出之前進行。一審做出後雙方都不上訴,過了十五天的上訴期,一審判決生效;如果上訴期內任何一方不服一審判決,則進入二審程式。進入二審程式以後,法官仍會徵求雙方意見,雙方都同意調解則進行調解,任何一方不同意調解則不調解。在二審判決作出以後,雙方都有進行調節的可能,但是一旦二審判決下達,則送達即生效,不能再進行上訴,也不能調解。

    第二、二審判決作出後,不能再上訴,也不能再進行調解,後邊只能是敗訴方履行判決,否則進入強制執行程式。如果是履行判決的時候,雙方有和解的可能,則可以和解,協商履行的方式,但是二審判決是無法否定的。另外,進入強制執行程式以後,雙方可以充分協商達成新的和解,在法官主持下製作執行和解協議,這樣對於解決雙方的矛盾也有一定好處。

    執行和解簽訂後,雙方應積極履行,如果被執行人不積極履行,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恢復原判決的強制執行。

    以上回答供參考。

  • 2 # 戴雨濃

    我本人身在市中院,長期接手二審案件,我來做個比較專業的回答吧:

    二審判決生效之後是不能再調解的。主要原因是:

    1、二審階段調解書生效之後和二審生效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一次判決只能一個生效的法律文書,這是維護判決穩定性和權威性的要求。

    如果二審判決之後還想調解,那就只能在執行階段進行調解了,但是調解需要對方當事人的同意,一般情況下,如果在判決生效之後還想調解,那肯定是判決做出了於己不利的結果,所以產生了調解的想法,但是該生效判決對你不利,那就肯定是對方已經勝訴了,既然對方已經勝訴了,那麼執行階段的調解就很艱難了,因為對方有勝訴判決作為依據,執行階段的調解就必須做出重大讓步了,否則執行階段想以調解結案就顯得不那麼容易了。

  • 3 # 悟法析律

    二審收到判決書,說明判決書已經生效了,生效的判決書已經有了法院確定的判決內容,可以基於此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從法律上來說,生效的判決書沒有調解的意義也沒有調解的必要,更沒有調解的可能。

    01調解是訴訟雙方和平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往往發生在庭審終結之前

    民事訴訟立案受理後,法官在開庭前或者依據雙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對案件進行調解,而調解通常在庭審終結之前,這是為什麼呢?

    因為,如果庭審已經快審理完了,法官已經透過審判程式瞭解了案件事實,分析了案件證據,對案件的實際情況徹底掌握了,心中已經有了判決的方向,這時調解和判決沒有太大的差別,也不能減輕自己的工作量,而且調解不成功的話,還有可能要將案件拉回到審判中來,這樣在組織調解不是自己給自己找工作麻煩嗎?

    所以調解有程式上的時間要求,也有實質上的工作要求,並不是任何時候,任何階段都可以隨意進行。

    02二審判決是最終判決,一經簽收就發生了法律效力

    法律設定兩審終審制的目的就是為了讓當事人有救濟的權利,如果二審的判決已經生效了,案件自動進行了執行程式,這時候申請強制執行就能實現訴訟的目的,也沒有必要再進行調解了。

    而在執行階段,雖然不能調解,法官也不會主動和雙方主持調解,但是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將執行進行和解,執行和解後,可以申請終止強制執行,對雙方當事人來說還是有好處的,但是這個和解與調解是有差別的,也不能叫做調解,我想你是將調解與和解搞混了。

    結語

    當然達成執行和解最大的好處是可以短時間息事寧人,但是如果後期和解的內容履行不順利,還是有可能將執行重新丟到法院來申請強執行,所以不管是什麼樣的約定,雙方都應該遵守並努力去執行,這樣才能取到真正的化解效果。

  • 4 # 胡究法的如法炮製

    你說的應該屬於民事糾紛,我們國家實行的兩審終身制,二審判決書,一旦送達,立即生效。此時勝訴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貌似已經沒有調解可能性,實際卻不是這樣。

    01民事訴訟調解原則貫穿整個訴訟流程

    民事訴訟流程是受理-審理-執行的過程,為了促進民事能夠案結事了,每個步驟都可以調解。二審後,案件進入執行環節,可以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在執行法官的見證下籤署和解筆錄也算是和解。因此,二審後,雙方可以在執行時達成和解。

    02二審後,執行階段達成和解的問題的利弊分析

    其實在執行階段達成和解,尤其是二審執行階段,是原被告最後一次和解機會,這也是為了解決執行難,因為有的時候敗訴方如果在訴訟前已經轉移了財產的情況下,執行是很困難的,如果能夠和解,對勝訴方的執行是有利的。當然由於經過了一審、二審,雙方的矛盾已經比較突出,敗訴方可能已經轉移了財產,做好了執行不能的準備,一副死豬不怕開水燙的形象已經展現出來,因此是否願意和解成為了難點。

    結語

    個人建議,對於可能勝訴方,一定要利用保全措施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另一個可以在保全的前提下能夠與對方達成和解儘快的解決問題;對於可能敗訴方,和解一定要提前,這樣也許你提出的和解退讓條件,對方同意機率更大,畢竟訴訟是既耗時又費力的。總之,和解對大家是雙贏,執行中也是鼓勵和解的,你在這個時候就可以聯絡對方表達和解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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