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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維護種姓制度,婆羅門僧侶還到處宣揚,說把人分為四個種姓完全是神的意志。在婆羅門的經典《吠陀》中,婆羅門把種姓制度的出現用神話來解釋。傳說原始巨人普魯沙死後,天神梵天用他的嘴造出了婆羅門,用雙手製成了剎帝利,用雙腿製成了吠舍,用雙腳製成了首陀羅。
婆羅門的《摩奴法典》裡還說,摩奴是大神梵天的兒子,為了確定人間各種人在社會上的應有次序,確定婆羅門和其他種姓的義務,才制定了這部法典。《摩奴法典》規定,剎帝利辱罵了婆羅門,要罰款100帕那(銀錢單位);如果吠舍罵了婆羅門,就罰款150到200帕那;要是首陀羅罵了婆羅門,那可不是罰錢能解決的事了,罵人的首陀羅要被滾燙的油灌人口中和耳中。
相反,如果婆羅門侮辱剎帝利,只罰款50帕那;侮辱吠舍,罰款25帕那;侮辱首陀羅,則只需交納12帕那的罰金。高階種姓的人如果殺死了一個首陀羅,不用償命,用牲畜抵償或者簡單地淨一次身就行了。所謂淨身,其實就是洗澡的同義詞。古代印度城中公共浴池很多,大概就是因為這個規定吧。
《摩奴法典》還對各個種姓的衣食住行都作了繁瑣的規定。比如規定不同種姓的人不能待在同一個房間裡,不能同桌吃飯,不能同飲一口井裡的水等等。如果有人觸犯了《摩奴法典》,輕則處罰,重則會被開除出種姓之外。被開除出種姓的人成為賤民,只能居住在城外,從事抬死屍、清除糞便等低賤的工作。
走在路上,賤民要佩帶特殊的標記,口中還要不斷髮出特殊的聲音,或敲擊某種器物,以提示高階種姓的人及時躲避。婆羅門認為,接觸了賤民是一件非常倒黴的事,回去之後要舉行淨身儀式。
在西方社會環境中,宗教與法律是表現人們社會生活的兩種主要形式:宗教是表現人們價值訴求的精神性基礎,法律則是表現人們利害關係的強制性社會規範。但是,在歷史和現實中這兩者之間又互動影響,宗教不僅在諸如平等和正義等價值觀方面為立法確立信仰基礎及表達司法目的,而且教會自身的組織治理也為法制的演變積累了豐富的經驗,成為西方現代法制的重要思想和制度淵源。同樣,以法制演變為核心的社會程序也為宗教的變革和發展提供了實踐驗證機制和制度性的保障。以《聖經》為基礎的宗教不僅構成了西方道德和法律的價值基礎,而且體現在其中和教會法中的訴訟文化也對羅馬法以後的西方法制文明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因此,西方法史學的巨擘哈羅德·J.伯爾曼曾總結說:“西方法律科學是一種世俗的神學,”與宗教和神學相關的體制、核心概念以及價值基礎仍然反映在現行的法律學說與體制之中,諸如人人平等的原則、公民不服從原則、財產權神聖、代表個人意志的契約權利、良心自由、對公權力的道德限制等。當然,傳統神學中所信奉的宗教神蹟以及神正論的獨斷論證則早已從法律科學中被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