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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不知何日白了頭

    工傷入院後,病人突發性死亡,應該如何理賠?

    首先應明白該職工的死亡原因,是由工傷導致,還是由非工傷原因導致,也就是由自身原因導致。前者如:職工工作時摔傷腦部,在治療期間,腦部大量出血致死;後者如:職工工作時跌傷腿部,在治療期間,心梗致死。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了職工因工死亡的待遇,分三項,

    1、喪葬補助金,標準: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職工治療期間肯定是在停工留薪期內,也就是說,職工在治療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是按照工因工死亡的標準賠償的。

    而非工傷導致死亡,不能按因工死亡的標準賠償,應按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標準賠償,各省市對此項賠償的標準各有規定,不統一,大致也是分三項,即1、喪葬費;2、遺屬補助;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 2 # 清風普法

    中國《工傷保險條例》除規定了認定工傷的情形,亦在第十五條規定的視同工傷的情形。該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這裡“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由此可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

    2018年工亡賠償標準:

    員工因工死亡的,近親屬可獲得三項費用,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三項費用標準如下:

    1、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這個標準每年都會變化,一般每年至少增加數萬元。

    公式: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依據國家統計局公佈的最新資料,2017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故2018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36396元×20=727920元。因《工傷保險條例》在全國統一執行,故2018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全國統一標準為727920元,相比上年度的672320元,增加了55600元。這個標準沒有地域之分,全國統一。

    2、喪葬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這個標準同樣每年會有變化。

    公式:當地社平工資×6;比如,北京目前社平工資為7706元,則喪葬補助金為7706元×6=46236元。

    3、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資×40%(按月支付);其它親屬:死者本人工資×30%(每人每月);孤寡老人或孤兒: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初次核定時上述撫卹金之和應≤職工月工資(按月計算)。

    【依據指引】《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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