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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fgrur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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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影片好笑
1.北京高院搖號:北京地區法院由於原被告雙方無法就鑑定機構達成一致,法院可交給高院搖號,隨機決定鑑定機構。現在的問題是:外地法院的案子怎麼是北京高院搖號的?2.鑑定機構的選擇是要經雙方同意的,而不是由法院強制決定,當事人可以選擇在省內鑑定,也可以申請對外委託。3.重新鑑定的次數是沒有上限的。最終採用哪個結果是由雙方視自己的利益共同決定的。一般會採用最後一次結果。不斷申請的話,法院沒有理由不受理的。4.當事人有權利拒絕配合鑑定。不同意重新鑑定就應該直接在詢問筆錄上表明不同意重新鑑定。不過現在已經簽字了,如果這一次結果不滿意,被告方也可以提出重新鑑定。誰提出申請誰出鑑定費,如果是覺得上北京不划算的話,可以不參與鑑定過程(所謂參與鑑定就是在一邊看法醫怎麼查體……沒什麼好看的)。5.重新鑑定未必不好,第二次比第一次有利的話,被告還可以用“第一次鑑定未告知被告”的理由否定第一次鑑定的合法性,而堅持採用第二次鑑定。PS:弄錯原被告身份了吧?
如果法院委託的司法鑑定被司法鑑定機構退卷的,當事人可以要求法院重新確定並委託其他的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根據司法部《司法鑑定程式通則》(司法部令第132號)的規定,接受法院鑑定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如果出現《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二十九條所列的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終止鑑定,說明理由並退還鑑定材料。如果被終止鑑定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法院重新委託其他的鑑定機構進行司法鑑定:如果是屬於所提供的鑑定資料不符合鑑定要求的,當事人應該補充提供符合要求的資料;如果是屬於超出原鑑定機構的鑑定範圍或鑑定能力的,則直接可以另外確定其他有相應資質或鑑定能力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但是,如果是因當事人所要求鑑定的內容,超出了現有鑑定技術而導致無法鑑定的,負有責任舉證責任的鑑定申請人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二十九條司法鑑定機構在鑑定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鑑定:(一)發現有本通則第十五條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情形的;(二)鑑定材料發生耗損,委託人不能補充提供的;(三)委託人拒不履行司法鑑定委託書規定的義務、被鑑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鑑定活動受到嚴重干擾,致使鑑定無法繼續進行的;(四)委託人主動撤銷鑑定委託,或者委託人、訴訟當事人拒絕支付鑑定費用的;(五)因不可抗力致使鑑定無法繼續進行的;(六)其他需要終止鑑定的情形。終止鑑定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書面通知委託人,說明理由並退還鑑定材料。第十五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鑑定委託,司法鑑定機構不得受理:(一)委託鑑定事項超出本機構司法鑑定業務範圍的;(二)發現鑑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三)鑑定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四)鑑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鑑定執業規則或者相關鑑定技術規範的;(五)鑑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或者鑑定能力的;(六)委託人就同一鑑定事項同時委託其他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的;(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