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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每天學一點法律

      1、基層單位要看具體情況

      一般是國企或是事業單位兩種可能。

      2、工會幹部保護

      《工會法》法條:

      第十七條 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時,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當徵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

      第十八條 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於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於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第四十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召開會議或者組織職工活動,應當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以外進行,需要佔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的,應當事先徵得企業、事業單位的同意。

      基層工會的非專職委員佔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參加會議或者從事工會工作,每月不超過三個工作日,其工資照發,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第四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工會委員會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獎勵、補貼,由所在單位支付。社會保險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單位職工同等待遇。

      法條解析:

      ●調動工會主席或副主席的工作應當透過什麼組織程式

      調動工會主席或副主席的工作應當按照《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履行相應的組織程式。

      根據《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各級工會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及其委員經民主選舉產生後,報上一級工會組織批准。這是工會主席、副主席產生的法定程式。按照這一程式,工會主席、副主席的調動,也只能由本級工會委員會和批准該委員會成立的上一級工會決定。除此之外,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時隨意調動其工作。修改後的《工會法》明確規定:“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時,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當徵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

      《工會法》的這一規定,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大多數會員意志的實現,對現實生活中存在的不尊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結果,隨意調動工會主席、副主席工作的違法行為進行了限制。即使因工作需要調動工會主席、副主席的工作時,也應當徵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否則,依據《工會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罷免工會主席或副主席必須遵守什麼程式

      修改後的《工會法》規定:”“罷免工會主席、副主席必須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非經會員大會全體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全體代表過半數透過,不得罷免”。“三分之一以上的工會會員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這是對罷免工會主席作出的程式性規定。根據以上規定,罷免工會主席、副主席必須經過三個程式:第一,必須有三分之一的會員提出罷免請求;第二,必須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充分討論;第三,作出的罷免決定必須經會員大會的全體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全體代表過半數透過。這三個程式都是必經程式,缺一不可。

      這樣規定,是基於兩種原因:一是對不履行工會職責,違反《工會法》規定,損害職工或工會權益的工會主席或副主席,會員有提出罷免的權利,嚴格程式規定可以保證罷免權行使得合法、公正;另一種是限制非法罷免的行為,避免有的企業負責人打擊報復工會幹部。

      ●非專職工會委員從事工會活動的時間如何保證

      修改後的《工會法》第四十條第二款對非專職工會委員從事工會活動的時間作了規定:“基層工會的非專職委員佔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參加會議或者從事工會工作,每月不超過三個工作日,其工資照發,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基層工會的非專職委員,不像專職委員那樣,可以將全部工作時間用於工會活動,而是應把主要精力放在專職工作上。基層工會非專職委員從事工會活動必須佔用生產時間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時間,使工會活動能夠得以順利完成。基層工會非專職委員佔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參加會議或者從事工會工作只要沒有超過三個工作日,企業、事業單位就應當按規定發給其工資,而且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及其待遇如何保證

      修改後的《工會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工會委員會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獎勵、補貼,由所在單位支付”。這一規定明確了工會基層專職工作人員工資的開支渠道,為基層工會專職工作人員領取工資、獎勵、補貼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

      這裡說的工資,包括附加工資;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則包括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工資。獎勵,在企事業單位,包括月獎金,年終獎金以及生產獎等,應與同級別的管理人員同等對待;在機關,應與機關同級別的工作人員同等對待。補貼,包括國家補貼,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內部為本單位職工發放的各種補貼。

      對基層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社會保險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修改後的《工會法》也明確了相應的開支渠道和支付標準。即,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社會保險和其他福利待遇等,與本單位職工同等對待。也就是說,基層工會專職工作人員所在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其他職工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和領取、生活福利待遇的發放是怎樣的,工會專職工作人員也和他們具有相同的執行渠道和相同的支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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