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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407227618457

    分類的標準不同,行政行為的種類不同:

    1.行政行為以其物件是否特定為標準,分為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針對不特定行政管理物件實施的行政行為,如行政規範性檔案包括行政立法,決定,命令等;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針對特定行政管理物件實施的行為.如具體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強制執行等.  

    2.行政行為以受法律規範拘束的程度為標準,分為羈束行政行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為.羈束行政行為是指法律規範對其範圍,條件,標準,形式,程式等做了詳細,具體,明確的行政行為.自由裁量行政行為是指法律規範僅對行為目的,行為範圍等做一些原則性規定,而具體的條件,標準,幅度,方式等留給行政機關自行選擇,決定的行政行為.  

    3.行政行為已有無法定形式要求為標準,分為要式行政行為與非要式行政行為.要式行政行為指法律規定必須以某種方式或形式進行的行政行為.非要式行政行為是指法律未規定一定具體方式,而允許行政機關自行選擇的行政行為.  

    4.行政行為以其啟動是否需要行政相對人先行申請為標準,分為依職權行政行為與應請求行政行為.  

    5.行政行為以有無限制條件為標準,分為附款行政行為與無附款行政行為.  

    6.行政行為以其對行政相對人利益的不同影響為標準,分為授益行政行為與不利行政行為.  

    7. 行政行為以是否改變現有法律狀態為標準,分為作為行政行為和不作為行政行為.  

    8.行政行為以是否需要其他行為作為補充為標準,分為獨立行政行為和需補充行政行為.  

    9.行政行為以其相對人的身份為標準,分為內部行政行為和外部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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