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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東友律師團

    王衛國老人(化名)有一子一女,分別名為王家軍(化名)、王家萍(化名)。王家軍有一獨子名叫王衛民(化名)。

    王衛國在67歲時留有遺囑,遺囑內容如下:在本人百年之後,將本人所有的位於朝陽區萬豐家園的房屋給予孫子王衛民。檔案抬頭明確標明“遺囑”二字,並在檔案尾部留有王衛國本人的簽名、捺印及日期。2017年3月份,王衛國老人去世,王衛民要求按照遺囑繼承爺爺留給自己的房屋,但其姑王家萍提出異議,認為父親王衛國留下的不是遺囑,該套房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在王家軍和自己之間分配。

    本案中爺爺王衛國打算透過遺囑的形式將房子留給孫子王衛民,其透過自書“遺囑”的形式對自己的真實意願進行了表達,但其所寫檔案並不是遺囑。

    遺囑是立遺囑人(被繼承人)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因此遺囑只能將個人財產給予法定繼承人。然而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包括:第一順位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順位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而本案中作為孫子的王衛民並不是爺爺王衛國的法定繼承人,因此王衛國所書寫的檔案雖然名為遺囑,但實質不是遺囑而是遺贈。

    而遺贈與遺囑繼承最大的區別在於,受遺贈人只有在知道受遺贈的兩個月內明確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時才視為接受,否則視為放棄遺贈(即知道遺贈後兩個月內不表示接受則視為放棄)。而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處理前,明確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才能有效。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所以作為孫子的王衛民應該在知道爺爺贈與房屋之後的兩個月內表示接受,不然該處房屋就被視作放棄遺贈,由法定繼承人繼承。

  • 2 # 老生常談65307232

    遺贈這種以遺囑方式指定法定繼承人以外,由其他人繼承遺產的情況,注意的焦點應放在遺囑形式及其所必須具有的法律要件上。

    在幾種遺囑形式中,公證遺囑法律效力最高,這在最高院關於中國《繼承法》的司法解釋中已明確。另外在許多遺囑繼承糾紛中,往往除受贈人外其他當事人也會持有不同形式的遺囑,這時公證遺囑的優勢就非常明顯了(當然,本案中可能沒有出現這種情況)。再者,像本案中還涉及遺贈房產過戶問題。若事先辦理了遺囑公證,則可持這份公證遺囑直接到房產證登記機構辦理房產證變更手續,免去了接受遺贈前需同相關繼承人達成書面協議,並進行公證,再持公證書辦理房產證變更,或透過訴訟,持判決書變更房產的麻煩。而且在訴訟程式中也會存在變數,如遺囑形式不完全符合法律要件等情況。

    因為遺贈是基於遺囑所確定的財產變更,所以在訴訟中對遺囑合法性的審查至關重要。雖然中國現行法律沒有限制遺囑內容,最高院關於《繼承法》司法解釋裡,對《繼承法》頒佈生效前的遺囑,在形式上有欠缺,內容合法,且為立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的,有寬鬆規定。但對《繼承法》頒佈執行後的遺囑則有較規範嚴格的審查。遺囑有效成立要具備以下五個要件。

    二、所立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三、立遺囑人要具有遺囑能力,在立遺囑時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四、符合法定特留份規定。

    五、符合法定的表現形式。本提問中關於爺爺遺囑的表現形式基本具備自書遺囑要件,但在訴訟中若對遺囑存在爭議,審查就不僅僅是這些了,很可能因其他方面出現瑕疵而導致無效。現實中有僅僅是因為標點符號岐議而被認定無效的。

    所以,萬一出現上述此情況,在訴訟中姑姑又有其他證據出現,則這個遺囑是否成立還要做進一步分析。

    最後再講二點:一、遺囑還是公證為好。二、因為遺囑繼承是對法定繼承的排斥,它只充分體現了尊重立遺囑人對自已財產處分的自由,而沒照顧其他享有繼承權人的利益,故在遺囑執行時,必然會存在其他享有繼承權人或多或少的異議,這時對受贈人的智慧也是一種考驗,千萬不可做只認金錢,不認親情的舉動。如何處理好金錢與親人的親情、友情的關係,應認真思慎!把好事辦好,血緣親情得以延續才是重中之重!

  • 3 # 一紙家書

    1、必須在得知“獲得遺產”這個訊息後的2個月內, 表示接受遺贈

    2、透過遺囑把財產給到孫子,未來孫子繼承時有糾紛的可能性很高,所以訂立遺囑時候需要保留足夠的證據鏈。

    3、一旦爺爺去世後,要儘快辦理繼承手續

    下面將就著3點進行詳細敘述。

    第一,孫子必須在得知“獲得遺產”這個訊息後的2個月內, 表示接受遺贈,否則視為放棄

    孫子不屬於法定繼承人的範圍,所以如果想把遺產留給孫子,這種行為叫“遺贈”。繼承法規定,受遺贈人在得知遺贈訊息2個月內,必須表示接受,否則視為放棄。

    表示接受的方式有以下兩種:

    1、宣讀遺囑內容,並簽署《接受遺贈宣告》;同時有2個以上的無利害關係見證人在場見證。

    2、直接去公證處辦理接受遺贈公證書。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如果當時孫子未成年,其監護人必須代替其接受遺贈,併為其保管受遺贈的財產,直至其成年。其次,本著對未成年子女有利的角度,遺贈只能表示接受;而不能表示放棄。

    第二,透過遺囑把財產給到孫子,未來孫子繼承時有糾紛的可能性很高,所以訂立遺囑時候需要保留足夠的證據鏈

    遺贈是很容易出現糾紛的一種遺囑內容形式,有“與法定繼承人爭產”的嫌疑。所以受遺贈人必須在爺爺去世後,第一時間與法定繼承人溝通遺囑和財產分配情況。如果法定繼承人認可遺囑且願意配合,那麼可以採取去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的方式完成繼承過戶手續。但如果法定繼承人不承認遺囑或不願意配合,那麼只能透過訴訟的方式,這時候證據鏈就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常見的證據包括人證(訂立遺囑時,可以請無利害關係見證人在場見證)、視聽資料(例如對整個訂立過程進行錄影拍攝)、物證(例如遺囑人生前的字跡樣本等)。

    第三,一旦爺爺去世後,要儘快辦理繼承手續

    第二點中提到的,孫子的繼承手續本來就已經很複雜,且容易產生糾紛。所以一旦繼承發生就要儘快完成繼承手續。如果不及時辦理,且在這期間某個法定繼承人去世,對應的份額會再次繼承。那麼遺囑受益人所面對的“法定繼承人”就會越來越多,辦理難度和風險也會越來越高。

    希望回答對題主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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