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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馬金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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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劉岐正
一個朝代的被推翻,起決定性作用的不是兵器,是民心向背,一個朝代在歷史舞臺上的終結,是必然的,人民不需要他了?他也不能為人民做事情了 ,他就該退出了。秦朝對菜刀都十幾家一把,誰私藏刀具就判處重刑,他不也很快就滅亡了嗎?所以說武器在朝代更替中不起主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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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歷史的行程
先上結論:古代王朝大都禁甲、禁火器而非禁刀槍,更重要的是防止民間結社,行成有組織力量,畢竟以有組織軍隊鎮壓無組織百姓,一打一個準。
古人稱軍隊為“帶甲”,故尤禁民間私藏:“凡民間私有人馬甲、傍牌、火筒、火炮、旗纛、號帶之類應禁軍器者,一件杖八十,每一件加一等;私造者加私有罪一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非全成者並勿論,許令納官”(懷效鋒點校:《大明律》卷14《兵律二·軍政.私藏應禁軍器》,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12頁。)
火器出現後,槍桿子比甲冑更重要,故有“十幾個人,七八條槍”之說,法律也隨之變化:“私鑄紅衣等大小炮位者,不論官員軍民人等及鑄炮匠役,一併處斬。妻子給付功臣之家為奴,家產入官。鑄炮處所鄰佑房主、里長等俱擬絞監候。專管文武官革職,兼轄文武官及該督撫提鎮俱交該部議處。”(沈之奇注:《大清律集解附例》卷14《兵律·軍政·私藏應禁軍器》,《續修四庫全書》,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863冊,第450頁。)
火器如無彈藥,實為廢鐵,故火藥也需嚴禁:“京城製造花爆之家於地方保甲門牌內註明業花爆字樣,止準售賣花爆,不準售賣火藥。如違例售賣,火藥數不足十斤者笞五十……每十斤加一等,至五十斤以上者,杖一百徒三年。其應需硝磺如不由官行、官店承買者,照私囤例治罪”(沈家本等:《欽定大清現行新律例》卷17《軍政·私藏應禁軍器》,《續修四庫全書》,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864冊,第335頁。)
綜上所述,古代朝廷預防民間私藏兵器之政策重心,不在低端產業,而在源頭控制,即保持民間武裝的低防禦力、低組織度,即便擁有火器,也要掐住火藥這一上游產業,以釜底抽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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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對古代兵器略知一二,其他朝代無法查起,就大宋江山,南北朝時期,有320年,其中對民間兵器有這麼一條,凡私藏兵器火衝者,蹲大獄,到採石場勞動改造,年限分為,3到5年,十年不等,兵器,是指長矛,七尺三寸,火衝,是青銅器打造的,一種土炮,約三尺六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