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師應當根據醫療、預防、保健需要,按照診療規範、藥品說明書中的藥品適應證、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 開具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2.處方開具當日有效。特殊情況下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註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天。
3.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於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應當註明理由。
4.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用量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5.醫師開具處方應當使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公佈的藥品通用名稱、新活性化 合物的專利藥品名稱和複方製劑藥品名稱。
6.醫師開具院內製劑處方時應當使用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稽核、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名稱。
7.醫師可以使用由衛生部公佈的藥品習慣名稱開具處方。
8.醫師利用計算機開具、傳遞普通處方時,應當同時打印出紙質處方,其格式與手寫處方一致;列印的紙質處方經簽名或者加蓋簽章後有效。藥師核發藥品時,應當核對列印的紙質處方,無誤後發給藥品,並將列印的紙質處方與計算機傳遞處方同時收存備查。
1.醫師應當根據醫療、預防、保健需要,按照診療規範、藥品說明書中的藥品適應證、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 開具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2.處方開具當日有效。特殊情況下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註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天。
3.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於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應當註明理由。
4.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用量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5.醫師開具處方應當使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公佈的藥品通用名稱、新活性化 合物的專利藥品名稱和複方製劑藥品名稱。
6.醫師開具院內製劑處方時應當使用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稽核、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名稱。
7.醫師可以使用由衛生部公佈的藥品習慣名稱開具處方。
8.醫師利用計算機開具、傳遞普通處方時,應當同時打印出紙質處方,其格式與手寫處方一致;列印的紙質處方經簽名或者加蓋簽章後有效。藥師核發藥品時,應當核對列印的紙質處方,無誤後發給藥品,並將列印的紙質處方與計算機傳遞處方同時收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