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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的資格、條件

      1.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的零售藥店必須具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

      2.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的零售藥店必須配備駐店執業藥師或藥師以上藥學技術人員。

      (二)執業藥師銷售處方藥的責任

      處方藥必須憑執業醫師或執業助埋醫師處方銷售、購買和使用。

      1.執業藥師或藥師必須對醫師處方進行稽核、簽字後依據處方正確調配、銷售藥品。

      2.對處方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3.對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重新簽字,方可調配、銷售。

      (三)執業藥師銷售非處方藥的責任

      執業藥師或藥師應對病患者選購非處方藥提供用藥指導或提出尋求醫師治療的建議。

      (四)處方藥、非處方藥的擺放要求(2008)

      處方藥、非處方藥應當分櫃擺放。

      (五)處方藥、非處方藥不得采用的銷售方式(2009/2008/2007/2004/2003)

      1.處方藥、非處方藥不得采用有獎銷售的銷售方式

      2.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不得采用附贈藥品或禮品銷售等銷售方式

      3.處方藥不得采用網上銷售方式。

      4.處方藥不得采用開架自選銷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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