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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開心情感婚姻挽回

    夫妻在婚內出軌,有些甚至與對方同居、生子,成為大量婚姻家庭破裂的“殺手”。發現伴侶出軌決定離婚,無過錯方往往能獲得有錯一方的補償;但有一類案例,明明一方出軌有錯,另一方卻得不到補償。萬一伴侶出軌,如何理性維權才能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權益呢?讓我們來看看網友說3個離婚故事,並請法院的家事法官以案說法,為你支招。

    網友說故事一:

    老婆僅有老公外遇孤證

      索賠訴求未獲支援

      “老公

    老公出軌了,公然和女人同居,我要離婚!”今年7月,阿蘭將丈夫阿森告上法院,要求離婚。阿蘭認為,阿森違反了夫妻忠誠的義務,傷害了她的感情,作為出錯一方,阿森應該賠償她精神損失費10萬元。

      為了證明自己的說法,阿蘭拿出一份阿森手寫的保證書,上面寫有阿森保證與某某斷絕聯絡等內容。但法官認為,僅憑這樣一份說明,不能證明阿森與第三方存在同居關係,阿蘭的賠償要求最終未獲支援。

    法官說法

    出軌方未必一定要賠償

      很多人都認為,一方如果因為出軌導致婚姻破裂,在離婚時,出軌一方就應該少分或者不分財產,還得給予無過錯方精神損害賠償金。但在現行《婚姻法》中,僅規定了存在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情形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其他的“出軌”行為,並不能主張損害賠償。

      《婚姻法》中只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所以,出軌過錯方在共同財產分配上仍然享有和無過錯方同等的權利。

      因此,無過錯方想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前提是要能證明配偶與他人同居。應儘可能充實地把能直接反映配偶與他人同居事實的證據提交給法院。

    故事二

      他外遇“死不悔改”她獲賠3萬精神損失費

      “他有外遇,我給過他機會,但他死不悔改,只能離婚。”今年6月,小紅一紙訴狀將老公阿強告上法院。小紅不僅要求兩人的兒子歸自己撫養,分割房產等財產,還特別要求作為過錯方的阿強,賠償她精神損失費5萬元。

      小紅向法院提交了阿強寫下的多份悔過書,以及阿強和小紅之間的電話錄音等。法庭上,阿強也承認自己確實有外遇,同意離婚。由此,法院判決准予兩人離婚,兒子由小紅撫養,阿強每月支付600元撫養費。因為房產是阿強婚前購買的,婚後又由兩人共同還貸,對於還貸房產相應增值部分,由阿強支付給小紅6萬元補償款。阿強婚內出軌與他人同居,違反了夫妻之間忠誠的義務,阿強需賠償精神損失費3萬元。

    法官說法

      無過錯方要注重收集證據

      當一方婚內出軌已成無可挽回的事實,在無過錯方要求離婚的情況下,從維護無過錯方合法權益的角度考慮,法院會依法審查。根據現行《婚姻法》的規定,離婚時,在財產分割上,遵循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對於子女由哪一方撫養的問題,法院將根據子女意願、子女成長期間哪一方付出較多、跟隨哪一方對其成長更有利等因素考慮撫養權的分配。對於夫妻共有財產,從有利於無過錯方及未成年人的角度,法院可判決不動產或動產歸一方所有,由該方向撫養子女的另一方支付補償款等。

      因此,無過錯方在決定離婚起訴前,應提前做好充分準備。對離婚後孩子的撫養、夫妻共有財產及共同債權債務事先理清,做到心中有數,並注重收集相關證據。

    故事三

    妻子給出軌丈夫機會法官促成“破鏡重圓”

      阿珍和阿軍結婚18年了,這18年來,兩人共同撫養一對兒女,感情很融洽,從未發生激烈爭吵。可平靜的生活從5年前阿珍再次懷孕時開始打破了。阿珍懷孕期間,阿軍認識一名女子,兩人從一開始的打情罵俏,逐漸發展成同居。小兒子出生後,因為阿軍經常夜不歸宿,阿珍這才發現阿軍有了其他女人。由於兒子還小,阿珍選擇了忍耐。今年8月,忍無可忍的阿珍到法院起訴,要求和阿軍離婚,兩個孩子歸她撫養。

      此時,阿軍才慌了神,他並不想拋下老婆和一對兒女。面對法官,阿軍承認他確實與人同居,但是他表示自己願意悔改,和同居女子斷絕聯絡,重新迴歸家庭。

      法官發現,夫妻倆的感情雖因阿軍出軌遭受重創,卻未完全破裂。後經法官調解,對阿軍予以訓誡,阿軍一再承諾會改過自新,與阿珍一起努力撫養子女。阿珍也願意給阿軍一次挽救家庭的機會,最終兩人和好。

    法官說法

    有時離婚不一定是首選

      出現配偶出軌問題時,不少人認為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從法院領回一紙離婚判決。從情感角度看,完全可以理解,但離婚並非總是最佳解決方案。因為在不少離婚案件中,很多夫妻的子女都很年幼,說離就離,給孩子的心靈造成深遠影響,甚至改變其人生軌跡。對於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且婚生子女年紀尚小的情況,法院可以從保護家庭和睦及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角度,在對出軌方進行訓誡且其已知悔改的前提下,為當事人調解和好。作為出軌受害方,可在衡量利弊之後,自願選擇。

      法官提醒,對於配偶與他人同居的出軌行為,受害人完全可以在證據確實充分的前提下,理性地透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和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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