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到法院起訴土地使用權人對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所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權,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非法侵佔土地使用權人所使用的土地,是對土地使用權人的佔有使用權的侵害。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人,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當土地使用權受到侵犯時,土地使用權人有權依法採取措施保護其權利,可以請求當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侵害人排除妨礙、停止侵害、返還土地、恢復土地原狀、賠償損失。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人違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造成土地使用權人損失的,土地使用權人有權要求賠償。但應當指出,這裡的賠償,已不是侵權賠償問題,而屬於違約賠償。 1、排除妨礙。當他人非法妨礙土地使用權人的權利行使時,土地使用權人可以請求排除妨礙,以保護土地使用權的正常行使。 2、停止侵害。土地使用權人依法有權請求侵佔其所使用土地的人立即停止侵害,以阻止產生損害或避免遭受更大的損害。請求停止侵害一般適用於已經對土地使用權進行了直接的侵害且侵害行為正在繼續的情況。若未發生實際侵害,則不能請求停止侵害。 3、返還土地。當侵害人侵佔土地使用權人所使用的土地時,應當責令其返還給土地使用權人,以使其繼續使用。 4、恢復土地原狀。他人對土地使用權人使用的土地狀態加以破壞,如擅自在他人所使用的土地上取土、挖坑、排放汙水等,屬於損壞財產的侵權行為,侵害人應當恢復土地原狀,以使土地使用權人繼續使用土地。 5、賠償損失。在土地使用權人所使用的土地受他人的侵害造成財產損失時,土地使用權人可以依法請求侵害人進行賠償以彌補其損失。賠償損失的範圍包括直接損失和簡單損失,具體的賠償標準,可以按照侵害財產所有權的賠償標準加以確定。 對觸犯刑法的,可以報警,有公安機關立案調查——1、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佔用耕地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1)非法佔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佔用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者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10畝以上;(2)非法佔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佔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10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汙染。2、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5%以上20%以下罰金。
可以到法院起訴土地使用權人對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所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權,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非法侵佔土地使用權人所使用的土地,是對土地使用權人的佔有使用權的侵害。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人,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當土地使用權受到侵犯時,土地使用權人有權依法採取措施保護其權利,可以請求當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侵害人排除妨礙、停止侵害、返還土地、恢復土地原狀、賠償損失。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人違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造成土地使用權人損失的,土地使用權人有權要求賠償。但應當指出,這裡的賠償,已不是侵權賠償問題,而屬於違約賠償。 1、排除妨礙。當他人非法妨礙土地使用權人的權利行使時,土地使用權人可以請求排除妨礙,以保護土地使用權的正常行使。 2、停止侵害。土地使用權人依法有權請求侵佔其所使用土地的人立即停止侵害,以阻止產生損害或避免遭受更大的損害。請求停止侵害一般適用於已經對土地使用權進行了直接的侵害且侵害行為正在繼續的情況。若未發生實際侵害,則不能請求停止侵害。 3、返還土地。當侵害人侵佔土地使用權人所使用的土地時,應當責令其返還給土地使用權人,以使其繼續使用。 4、恢復土地原狀。他人對土地使用權人使用的土地狀態加以破壞,如擅自在他人所使用的土地上取土、挖坑、排放汙水等,屬於損壞財產的侵權行為,侵害人應當恢復土地原狀,以使土地使用權人繼續使用土地。 5、賠償損失。在土地使用權人所使用的土地受他人的侵害造成財產損失時,土地使用權人可以依法請求侵害人進行賠償以彌補其損失。賠償損失的範圍包括直接損失和簡單損失,具體的賠償標準,可以按照侵害財產所有權的賠償標準加以確定。 對觸犯刑法的,可以報警,有公安機關立案調查——1、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佔用耕地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1)非法佔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佔用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者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10畝以上;(2)非法佔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佔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10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汙染。2、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5%以上20%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