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法目前,在工傷認定工作中,由於企業不配合工傷認定機構的調查,不提供證據的情況時有發生,給工傷認定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困難。按照工傷認定的有關程式,企業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特殊情況不超過30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接到工傷報告後,應當組織經辦機構進行調查取證,在七日內作出是否認定工傷的決定,特殊情況下不超過三十日。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治癒或者傷情處於相對穩定狀態,或者醫療期滿仍不能工作的,由勞動鑑定委員會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評定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傷殘待遇的確定和工傷職工的安置以評定的傷殘等級為主要依據。現在,有一些企業在職工發生事故以後,不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在職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調查取證時,以事故不是工傷為由不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供證據,其他職工也由於種種原因不敢作證,想以此逃避企業應負的經濟責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由於企業不提供證據,不能及時正確認定職工的工傷事實,職工也不能享受有關工傷保險待遇,職工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的維護。由此造成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案件也比較多。鑑於目前工傷認定工作的現狀,筆者認為,工傷認定可否比照醫療事故鑑定,也採取舉證責任倒置的辦法。這樣做的理由和好處有:一是工傷認定的專業性和技術性相對比較強,事故發生後,如果企業不予配合提供證據的話,很難認定,有些企業正是利用這一點鑽政策的空子。如果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職工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機構就可以不在有沒有證據,或者證據的真實性上與企業糾纏,排除人為因素對工傷認定工作的干擾。二是職工處於弱者地位。在目前勞動力供大於求的情況下,一些企業的用工形式、工資發放、各類規章制度的制定基本上都是企業說了算,企業和職工的權利義務是不對等的。發生事故以後,如果企業不報告且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時又不提供證據,受傷職工個人很難提供其為工傷的準確依據。其他職工因為自身的利益考慮,在企業的壓力等種種原因下,有時也不願意提供證據,這也是工傷事故調查取證難的重要原因。如果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也符合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三是可以減少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目前,由於企業不提供證據而產生的工傷認定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案件比較多,且相當一部分是由於企業不提供證據造成的。由於企業在工傷認定過程中不提供證據,職工個人又提供不出證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如果作出職工為工傷的認定,企業不服要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如果不作出職工為工傷的認定,職工也同樣會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這樣就使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於兩難的境地。
施法目前,在工傷認定工作中,由於企業不配合工傷認定機構的調查,不提供證據的情況時有發生,給工傷認定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困難。按照工傷認定的有關程式,企業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特殊情況不超過30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接到工傷報告後,應當組織經辦機構進行調查取證,在七日內作出是否認定工傷的決定,特殊情況下不超過三十日。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治癒或者傷情處於相對穩定狀態,或者醫療期滿仍不能工作的,由勞動鑑定委員會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評定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傷殘待遇的確定和工傷職工的安置以評定的傷殘等級為主要依據。現在,有一些企業在職工發生事故以後,不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在職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調查取證時,以事故不是工傷為由不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供證據,其他職工也由於種種原因不敢作證,想以此逃避企業應負的經濟責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由於企業不提供證據,不能及時正確認定職工的工傷事實,職工也不能享受有關工傷保險待遇,職工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的維護。由此造成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案件也比較多。鑑於目前工傷認定工作的現狀,筆者認為,工傷認定可否比照醫療事故鑑定,也採取舉證責任倒置的辦法。這樣做的理由和好處有:一是工傷認定的專業性和技術性相對比較強,事故發生後,如果企業不予配合提供證據的話,很難認定,有些企業正是利用這一點鑽政策的空子。如果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職工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機構就可以不在有沒有證據,或者證據的真實性上與企業糾纏,排除人為因素對工傷認定工作的干擾。二是職工處於弱者地位。在目前勞動力供大於求的情況下,一些企業的用工形式、工資發放、各類規章制度的制定基本上都是企業說了算,企業和職工的權利義務是不對等的。發生事故以後,如果企業不報告且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時又不提供證據,受傷職工個人很難提供其為工傷的準確依據。其他職工因為自身的利益考慮,在企業的壓力等種種原因下,有時也不願意提供證據,這也是工傷事故調查取證難的重要原因。如果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也符合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三是可以減少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目前,由於企業不提供證據而產生的工傷認定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案件比較多,且相當一部分是由於企業不提供證據造成的。由於企業在工傷認定過程中不提供證據,職工個人又提供不出證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如果作出職工為工傷的認定,企業不服要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如果不作出職工為工傷的認定,職工也同樣會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這樣就使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於兩難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