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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986930451850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 [2006] 156號)的規定:“第十三條 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作廢專用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資料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含未列印的專用發票)各聯次上註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 第二十條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並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程式碼、號碼認證不符”。”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7〕18號)規定:“(三)因開票有誤購買方拒收專用發票的,銷售方須在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單,並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資訊,同時提供由購買方出具的寫明拒收理由、錯誤具體專案以及正確內容的書面材料,主管稅務機關稽核確認後出具通知單。銷售方憑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四)因開票有誤等原因尚未將專用發票交付購買方的,銷售方須在開具有誤專用發票的次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單,並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資訊,同時提供由銷售方出具的寫明具體理由、錯誤具體專案以及正確內容的書面材料,主管稅務機關稽核確認後出具通知單。銷售方憑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專用發票開具錯誤可按以上規定作相應的處理,普通發票開具錯誤若銷售方當月未作帳務處理可直接作廢,如果已作帳務處理需要開具紅字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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