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取物件
1、“一戶一宅”超標準佔用部分;
2、“一戶多宅”的多宅部分;
3、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本村已有基地的,原則上可以保留一處,如果保留的宅基地超面積,應按所在村規定的標準交納有償使用費。
4、擁有宅基地的五保戶去世後,村委會必須將其宅基地收回。
二、“一戶一宅”的認定標準
1、農戶只有1個子女的,認定為一戶;
2、農戶有2個以上子女,但只有一個兒子的,認定為一戶;
3、農戶有2個兒子,父母隨其中一個兒子居住的,認定為一戶,其他兒子年滿18週歲後可認定為一戶。
4、一戶村民雖然有兩處或兩處以上宅基地,但面積總和未超過167㎡的,認定為一宅。
5、對入駐新型農村社群,單獨住戶的為一宅,多層、高層單元不認定為一宅。
6、新批劃宅基地,必須按規定每處不得多於167㎡。
三、收取標準
對“一戶一宅”超出起徵點面積的多出部分實行階梯式計費,指導標準如下:
1、超出面積1-50㎡部分,按每年2.5元/㎡計費;
2、超出面積51-100㎡部分,按每年5元/㎡計費;
3、超出面積101-200㎡部分,按每年10元/㎡計費;
4、超出面積201-300㎡部分,按每年20元/㎡計費;
對大於300㎡以上的宅基地,不鼓勵執行有償使用政策,建議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組織收回。
一、收取物件
1、“一戶一宅”超標準佔用部分;
2、“一戶多宅”的多宅部分;
3、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本村已有基地的,原則上可以保留一處,如果保留的宅基地超面積,應按所在村規定的標準交納有償使用費。
4、擁有宅基地的五保戶去世後,村委會必須將其宅基地收回。
二、“一戶一宅”的認定標準
1、農戶只有1個子女的,認定為一戶;
2、農戶有2個以上子女,但只有一個兒子的,認定為一戶;
3、農戶有2個兒子,父母隨其中一個兒子居住的,認定為一戶,其他兒子年滿18週歲後可認定為一戶。
4、一戶村民雖然有兩處或兩處以上宅基地,但面積總和未超過167㎡的,認定為一宅。
5、對入駐新型農村社群,單獨住戶的為一宅,多層、高層單元不認定為一宅。
6、新批劃宅基地,必須按規定每處不得多於167㎡。
三、收取標準
對“一戶一宅”超出起徵點面積的多出部分實行階梯式計費,指導標準如下:
1、超出面積1-50㎡部分,按每年2.5元/㎡計費;
2、超出面積51-100㎡部分,按每年5元/㎡計費;
3、超出面積101-200㎡部分,按每年10元/㎡計費;
4、超出面積201-300㎡部分,按每年20元/㎡計費;
對大於300㎡以上的宅基地,不鼓勵執行有償使用政策,建議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組織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