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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327643621588

    中國《刑法》第25、26、27、28、29條分別規定了共同犯罪、主犯和各類從犯,第30、31條規定了單位犯罪。具體如下: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八條 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九條 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三十條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具體到非法集資犯罪中,一般可以認為公司成立的發起人、實際控制人、實際管理人員等可以認定為主犯。主犯應當按照犯罪組織的全部犯罪金額,也就是整個組織實際集資的金額進行定罪處罰。一般管理者和業務員可以認為是從犯,應當按照自己實際參加或者實施的犯罪金額進行定罪處罰,沒有犯罪金額的,按照其在整個犯罪組織中所起的作用進行處罰。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在非法集資的單位犯罪中,只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這裡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很好理解,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般可以認為是一般管理者或者在整個犯罪中起到一定作用的人,司法實踐中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需要說明的是,在單位犯罪中,也可以對整個犯罪組織的人員區分主從犯,具體可以按照上述分析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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