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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好嘛妹妹123

    不存在衝突,雖然司法部有規定,但這是規範性檔案,已被其他多家法院所否定。規範性檔案不能與《律師法》衝突。律師法第三十九條 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衝突的法律事務。

  • 2 # 使用者2151701896967

      在民事或行政訴訟中,同一律所不同律師代理原、被告,這是法律嚴格禁止的行為!在刑事訴訟中,在該縣區域內只有一家律師事務所且事先徵得當事人同意的除外;   一、《律師執業行為規範》   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師及律師事務所不得與當事人建立或維持委託關係:   (一)律師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衝突的法律事務的;   (二)律師辦理訴訟或者非訴訟業務,其近親屬是對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   (三)曾經親自處理或者審理過某一事項或者案件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審判人員、檢察人員、仲裁員,成為律師後又辦理該事項或者案件的;   (四)同一律師事務所的不同律師同時擔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但在該縣區域內只有一家律師事務所且事先徵得當事人同意的除外;   (五)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師事務所的不同律師同時擔任爭議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員為一方當事人,本所其他律師擔任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的;   (六)在非訴訟業務中,除各方當事人共同委託外,同一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同時擔任彼此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當事人的代理人的;   (七)在委託關係終止後,同一律師事務所或同一律師在同一案件後續審理或者處理中又接受對方當事人委託的;   (八)其他與本條第(一)至第(七)項情形相似,且依據律師執業經驗和行業常識能夠判斷為應當主動迴避且不得辦理的利益衝突情形。   二、《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託,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委託合同。律師事務所受理業務,應當進行利益衝突審查,不得違反規定受理與本所承辦業務及其委託人有利益衝突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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