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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大白醫生

    從我執業的角度來回答這個問題的話。如果出現沒有簽字的情況是不能補救的,因為從病歷完整和真實性來說,補救簽字和篡改病歷是一樣的。所以不能想補救的辦法。簽字,是想證明知情同意的實際情況,在實際病歷中也可以透過病程記錄,查房情況,以及其他記錄檔案來證明患者在治療中確實瞭解了病情也同意接受治療了。當然雖然如此,也難以掩蓋醫療文書的不足。醫療事故主要是考慮醫療行為對患者造成的傷害情況,醫療文書的缺陷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我們在日常診療活動中,應該嚴謹認真,既要保證醫療過程的無誤,也應當保證醫療文書的嚴謹。

  • 2 # 王澤成律師

    首先,是否屬於醫療事故,應當向當地醫學會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確定。

    再有,可以直接起訴,法院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對醫療機構在診療過程中是否有過錯,以及參與度進行鑑定。

  • 3 # 蘇州宣律師

    對訴訟來說

    補籤同意書和溝通記錄如果被認定屬於偽造、篡改病歷資料的情形,這對於醫院、醫生來說是“不可推翻的過錯推定”。意思是隻要患者有證據證明醫院或醫生存在偽造、篡改病歷的情形,那麼醫院就直接認定存在過錯。

    法院很可能直接以偽造的病歷導致無法進行鑑定,透過推定過錯認定醫院全責。

    第五十八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對醫生個人來說

    醫療糾紛很多都是矛盾比較激化,訴訟過程中找病人協商很可能受人以柄。

    而且偽造病歷行政處罰的後果很可能要比訴訟中認定存在過錯嚴重的多。

    第四十五條 醫療機構篡改、偽造、隱匿、毀滅病歷資料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開除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4 # 久礙深絆

    事情經過沒有交代清楚無法給確切建議!但是任何都有程式問題問題,造假編造都要擔責的!在此建議多看此類相關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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