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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若一剪輯

    更改姓名在居民戶口簿上有曾用名的記錄,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予認可。

    到銀行去更改銀行賬號及檔案的時候拿著本人的居民戶口博,更改姓名後居民戶口簿上有曾用名的資訊記錄,可以作為證明材料。

    根據《關於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相關規定:

    有關單位要求群眾開具證明或者提供證明材料,要遵循於法有據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凡是公民憑法定身份證件能夠證明的事項,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依法不屬於公安派出所法定職責的證明事項,由主管部門負責核實。

    明確法定身份證件的證明作用。對於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完全能夠證明的以下9類事項,如公民姓名、公民曾用名、公民性別、公民身份號碼、公民民族成分、公民出生日期、公民出生地、公民籍貫、公民戶籍所在地住址,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予認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

    對於戶口遷移情況、住址變動情況、戶口登記專案內容變更和更正情況、登出戶口情況、同戶人員與戶主間的親屬關係等5類事項,凡居民戶口簿能夠證明的,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予認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

    擴充套件資料

    群眾遇到“奇葩”證明、迴圈證明、重複證明等,可以登入中國法律服務網線上投訴,相關地方和部門在規定期限內向意見提請人進行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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