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您要知道法律行為有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兩種分類,其中物權行為是發生物權變動效果的法律行為,在民事法律行為特別是合同中,與債權行為往往相伴而行。所謂物權行為的無因性是德國民法特有的概念,當然由於其加大了交易成本其地位近年來也有所動搖。這個概念處理的就是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的關係,即債權行為是否是物權行為的原因,物權行為的成立與生效是否受債權行為的影響,若為肯定則是承認物權行為的有因性,否定則是無因性。以您問題中的話舉例子,債權合同的簽訂屬於典型的負擔行為/債權行為,而合同中標的物的交付即是處分行為/物權行為,在標的物已經交付後,倘若合同被撤銷,那麼標的物質交付是否受其影響呢?在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下,由於債權、物權行為效力相互獨立,即使合同被撤銷(或被判定為無效),該交付的物權行為也是有效的,買受人取得標的物之所有權,出賣人只能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但這已經是債權請求權了;而中國的合同法解釋、擔保法、物權法不承認物權行為的無因性,即債權合同被撤銷,交付行為隨之無效,買受人不能取得物之所有權,所有權人仍為出賣人,可以向買受人主張返還原物請求權,這裡的請求權是物權請求權,其保護的效力遠遠高於債權請求權(兩者的區別這裡就不說了),這便是除了德國外幾乎沒有國家願意採用物權無因理論的原因。
再來看問題中的話,處分行為若是有因,就是說物權行為受債權行為的約束,否認物權行為(個人認為此話不嚴謹,因為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都是客觀存在的,連中國的物權法都間接承認了物權行為的存在,故只能說否認物權行為的獨立性或無因性理論),而處分行為若是無因,則物權行為不受債權行為的約束,就是承認物權行為。
首先您要知道法律行為有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兩種分類,其中物權行為是發生物權變動效果的法律行為,在民事法律行為特別是合同中,與債權行為往往相伴而行。所謂物權行為的無因性是德國民法特有的概念,當然由於其加大了交易成本其地位近年來也有所動搖。這個概念處理的就是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的關係,即債權行為是否是物權行為的原因,物權行為的成立與生效是否受債權行為的影響,若為肯定則是承認物權行為的有因性,否定則是無因性。以您問題中的話舉例子,債權合同的簽訂屬於典型的負擔行為/債權行為,而合同中標的物的交付即是處分行為/物權行為,在標的物已經交付後,倘若合同被撤銷,那麼標的物質交付是否受其影響呢?在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下,由於債權、物權行為效力相互獨立,即使合同被撤銷(或被判定為無效),該交付的物權行為也是有效的,買受人取得標的物之所有權,出賣人只能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但這已經是債權請求權了;而中國的合同法解釋、擔保法、物權法不承認物權行為的無因性,即債權合同被撤銷,交付行為隨之無效,買受人不能取得物之所有權,所有權人仍為出賣人,可以向買受人主張返還原物請求權,這裡的請求權是物權請求權,其保護的效力遠遠高於債權請求權(兩者的區別這裡就不說了),這便是除了德國外幾乎沒有國家願意採用物權無因理論的原因。
再來看問題中的話,處分行為若是有因,就是說物權行為受債權行為的約束,否認物權行為(個人認為此話不嚴謹,因為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都是客觀存在的,連中國的物權法都間接承認了物權行為的存在,故只能說否認物權行為的獨立性或無因性理論),而處分行為若是無因,則物權行為不受債權行為的約束,就是承認物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