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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邵珊璐

    內容:禮樂制度是周代建國初期由周公制定的,其目的之一是為鞏固等級制社會,其次也是吸取商代滅亡的教訓,反對“淫樂”,採取“節樂”措施.禮樂制的實施鞏固了奴隸主階級的社會地位,促進了音樂的發展.但它又使樂成了禮的附庸,使音樂成為以禮為中心的模式音樂,並逐漸趨於僵化.統治階級為了推行“統治”制定了一整套十分煩瑣的禮儀和與之相配合的音樂.不同場合,不同身份的人,不但禮儀有別,所用的音樂也不一樣.如祀天神,“乃奏黃鐘,歌大呂,舞《雲門》”;祭地示,“乃奏太簇,歌應鐘,舞《咸池》”.(《周禮.春宮》)兩君相見,例用大雅《文王》;諸侯設宴招待他國使臣則用小雅《鹿鳴》、《四杜》、《皇皇者華》、(《左傳.襄公四年》).又如天子祭祖用《雍頌》,士大夫則不能用.關於樂隊和歌舞隊的編制,也有嚴格規定.樂隊的規定是:“王宮縣”,即排列成東西南北四面;“諸侯軒縣”,排列三面;“大夫判縣”,排列兩面;“士特縣”,只排列一面.歌舞隊的規定是:天子用六十四人,列成八行,稱為“八佾”;諸侯用三十六人,列成六行,稱為“六佾”;卿大夫用十六人,列成四行,稱為“四佾”;士用四人,列成二行,稱為“二佾”;(《周禮.春宮》及注);等等.總之,所有這些關於禮樂的規定,都是為了加強人們的等級觀念,最後達到鞏固其統治的政治目的.要順利地推行禮樂制度,必須加強有關禮樂方面的教育,這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周王朝設定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禮樂機構——春宮.春宮中有大司樂、樂師、大師等樂官,樂工1400多人,分別負責音樂教育、傳授樂藝、表演和其他音樂事務.他們大多數是受過嚴格專業訓練的音樂家,有明細分工,各司其職.《周禮.春宮》中明確記載了最高樂宮大司樂的職務要求:“大司樂掌成均之法,以治建國之學政,而合國之子弟晉”.教學科目主要有樂德、樂語、樂舞(大舞)和小舞四種.由於結合禮教,內容都含有倫理道德觀念.在春宮中還有小師、磬師、鍾師、笙師、鎛師等傳授器樂技藝.周代如此重視音樂教育,無疑會對音樂文化的發展產生促進作用,而各種相關的措施也推動和保證了音樂的發展,從而使周代宮廷音樂達到了較高的水平.但另一方面,由於過分強調其配合禮教的作用,也給於音樂以很大的束縛,而不能很好發揮其藝術特徵,以至到春秋後期,隨著新思潮的興起和民間樂的發展這種典禮音樂便日益衰頹不振了.西周貴族講究的禮是比較多的,有籍禮、冠禮、大搜禮、鄉飲酒禮、鄉射禮、朝禮、聘禮、祭禮、婚禮、喪禮等等.籍禮是用來監督平民在“籍田”上從事無償的集體勞動,以維護稱為“籍”的辦法的.冠禮是授予成年貴族種種特權,以維護貴族的利益和鞏固貴族成員之間的關係.大搜禮具有軍事檢閱和軍事演習性質,起著整編軍隊、檢閱兵力和加強統治的作用.鄉飲酒禮在於維護一鄉之內貴族的宗法制度和統治秩序.鄉射禮具有以鄉為單位的軍事訓練和軍事學習的性質.朝禮在於尊重國君的權力和地位.聘禮在於維護貴族內部的等級和秩序.祭祀天地和祖先在於維護神權和尊重族權.婚禮和喪禮在於維護宗法制度和族權.作用:目的在於維護其宗法制度和君權、族權、夫權、神權,具有維護貴族的世襲制、等級制和加強統治的作用.當時許多經濟和政治上的典章制度,常常貫串在各種禮的舉行中,依靠各種禮的舉行來加以確立和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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