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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daazhu2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一百四十九條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一百五十條 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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